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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故,能不认定工伤吗?

2010-12-06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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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描述】对于28周岁的小何来说,2003年是其伤心的一年,他由一个身体健康的青年变成了残疾人。事情是这样的,2003年7月14日15时,小何因赶生产任务,在操作普通车床时,在未关电源,机器仍处于旋转工作的情况下,急于测量工件的尺寸,左手被工件转入,造成左手四个手指被截去,也造成了机器损坏。小何向单位提出工伤申请,单位认为此事是小何违反操作规程,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属蓄意违章,不能认定为工伤。小何去区政府安全部门进行咨询,工作人员说,小何在此次事故中没有遵循操作规程,对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单位可以要求小何赔偿有关损失。

  请问,公司对小何的处理合法吗?安全委员会咨询人员的说法正确吗?

  【案例评析】

  (1)案例中公司的做法和咨询人员的说法是错误的。因为,我国工伤保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赔偿原则,即:无论职业伤害责任属于用人单位、其他人或者劳动者自己,受害者都应得到必需的补偿。《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该认定为工伤,除非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很显然,案例中的职工小何虽然违章操作但没有上述三种不能认定为工伤的行为,所以应该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待遇。

  (2)对类似问题的处理意见。很多工伤争议是由上述案例的情形引起的,用人单位在发生工伤事故后,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行政部门报告事故,安全生产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对事故产生的原因进行鉴定。有部分鉴定结果表明,事故是由劳动者操作不当引起的。用人单位就以事故鉴定结论为依据,以劳动者有重大过错为由,拒不承担工伤责任。这种处理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无过错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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