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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病上班突发死亡能否算工伤

2010-12-06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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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描述】何师傅是某机械加工厂的老工人,患有高血压,去年发展成为脑血栓。经过大半年的治疗,病情逐渐好转,何师傅认为自己的病情基本稳定,便决定2004年春节后正式恢复全日工作。上了几天的全日班后,何师傅感到体力不支,并伴有血压升高的头晕感觉。一天早上,何师傅准备照常上班,其老伴关心地建议他先去医院检查一下身体,如果正常,再去上班。但性格倔强的何师傅没有理会老伴的劝说,径自踏上了上班的路途。上班1小时后,何师傅在工作岗位突发脑血栓,摔倒在地不省人事。同事们发现后,赶紧把何师傅送往医院抢救,但经过10个小时后终因抢救无效离开了人世。

  何师傅去世后,其家属认为:何师傅在工作时,突发疾病死在工作岗位上,属于工伤,应该享受因工死亡的待遇。但何师傅所在单位的领导却认为导致何师傅死亡的疾病脑血栓与工作无关,不是工伤。后经医生确认,何师傅所患疾病确实与工作无关。面对医院的诊断结论,家属仍然坚持认为,何师傅的死亡至少应该看成工伤,享受因工死亡待遇。

  那么,请问何师傅的死亡是否属于因工死亡,能否享受因工死亡待遇?这符合规定吗?

  【案例评析】

  (1)因何师傅的死亡事故发生在2004年,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已经实施,根据新的《工伤保险条例》,何师傅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突发疾病死亡应视同工伤,应当享受相关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但原有工伤保险的规定与现有规定不一致。按照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8条第4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区域内,因工作紧张突发疾病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全国总工会《关于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突然发病死亡待遇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1965]险字第760号和1982年《关于执行(65)险字第760号文的复函》(82)险字第193号规定,认定工伤必须有以下几个前提:一是由于工作确实需要而领导安排连续加班加点突击任务,突然发病造成死亡的;二是执行任务中突然发病,没有条件离开工作岗位去抢救治疗而死亡的;三是职工患病并有医生证明,需要休息,而由于非本人参加不能完成某项紧急任务,领导安排其带病坚持工作,突然发生病变死亡的。根据以上依据,何师傅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突发疾病死亡不能认定为工伤。

  (2)对类似问题的处理意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视同工伤较以前规定更为科学,坚持了以人为本的立法原则,有利于维护职工权益。但现实中,用人单位往往按照原规定处理类似事情。因此,当用人单位仍按照原规定不申请工伤认定时,工伤职工本人和其亲属可以自行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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