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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时受伤应否认定为工伤

2010-12-07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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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描述】廖某是广东某机械厂电焊工。2001年3月2日上午,廖某感到身体不适,就到厂长处请假。厂长告诉廖某,因自己对电焊工作任务不太了解,不知道任务是否紧张,要他去问电焊工组长曾某,如果曾某同意廖某离开的话,厂长就准他的假。当廖某来到曾某工作处肘,恰逢曾某在烧焊。于是廖某就在一旁等候,准备等曾某烧焊完毕后再向他讲请假的事。就在廖某等待曾某烧焊的过程中,曾某敲击烧焊的铁块时飞起的焊渣击中了廖某的右眼,虽经医治,但仍导致廖某右眼失明。事后,该机械厂仅向廖某支付了很少一部分医疗费即撒手不管。认为廖某是在请假,不是在工作过程中,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事故发生后,廖某及时向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反映了有关情况并要求作工伤认定。劳动保障部门在向该厂的有关工人调查了相关情况后,根据有关工人的证言认定廖某当时已经请假,于2001年6月27日即作出该事故不是工伤的认定。

  请问,廖某在请假过程中的受伤是工伤吗?

  【案例评析】

  (1)职工在请假过程中因生产工作环境的不安全导致的工伤应认定为工伤。《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8条第4项规定:"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廖某是在工作的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而受到意外伤害,这是毫无疑问的。关键的问题是,其受伤是否属于在工作时间内。乍看起来,廖某向单位领导请假的行为本身不属于正在工作,但是客观分析起来,按规定请假也是职工的义务,是广义的职工向单位提供义务的范畴。因此,职工履行请假义务的过程也是属于"工作的时间",廖某的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2)对类似问题的处理意见。此案反映了职工在特殊时期中受伤是否为工伤的问题。是否是工伤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判断:一是有无劳动关系,是否在履行劳动义务;二是有无《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关于不予工伤认定的几种情形;三是判断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4、15条应予工伤认定的情形;四是坚持工伤认定的无过错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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