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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工伤待遇可以不支付吗?

2010-12-07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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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描述】电力公司的劳资人员来劳动保障局咨询,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工伤人员,其工伤待遇是否可以不支付。咨询事项是这样的:
  2002年7月,电力公司易某在从事户外架电安装时,从高空摔下,受伤致残,被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鉴定为7级。2003年12月,易某触犯刑律被判刑5年,收监执行。在收监执行期间,易某的亲属要求单位支付有关工伤待遇。

  请问,单位在易某收监执行期间可以不支付工伤待遇吗?

  【案例评析】

  (1)对工伤职工在收监执行刑罚期间,是否支付工伤待遇的问题,原有规定与现有规定不完全一致,这也许是电力公司劳资人员不解的根源。

  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32条明确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在执行劳动教养期间或者犯罪服刑期间,其工伤保险待遇可以发给。但新的《工伤保险条例》第40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显然,两者的规定很不一致。

  易某在收监执行期间其工伤待遇是否支付,就在于适用原规定还是新规定,因新规定出台时原规定并没有废止。笔者认为,应适用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理由如下

  一、易某工伤的认定以及待遇的支付均是按照原规定操作执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64条规定,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显然,对易某工伤待遇的支付还应当适用原规定。

  二、对易某工伤待遇的支付,体现一种人性关怀,有利于易某改造。

  基于以上两点,易某的待遇还是按照原规定,可以支付。

  (2)对类似问题的处理意见。本案例反映了原工伤保险法律规定与现有规定的冲突问题。当发生冲突,将适用原有规定还是现有规定?笔者认为,凡是按照原规定已经处理的工伤争议案件,不管新规定如何规定,即使完全相反,也应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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