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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同命同价”更需平衡因公和因工

2010-12-10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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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决定修改工伤保险条例,扩大了工伤认定的范围。上下班途中非机动车及地铁事故可认定工伤。因工死亡一次性补助金都大幅度提高,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且打破了地区限制,实现工伤全国“同命同价”。(《新京报》12月9日)

  工伤“同命同价”、上下班中非机动车及地铁事故可认定工伤的权利梦想即将实现,之于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于扩大单位职工的工伤权益,自然是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进一步说,这对于消除现实生活中的城乡差距、收入差距、户籍差距、身份差距,都有着不言而喻的政治意义。

  但问题是,对权利的预言问题诚然可期,落到现实层面,公平的问题却总显得不尽如人意。理想是理想,现实是现实,对于《侵权责任法》里的“同命同价”与工伤赔偿问题,是能一下子就能达到先前的心理预期,还必须在实际的案例操作中得出答案。在笔者看来,实现“同命同价”的公平问题,必须要面前这样一个现实,即“因公”还是“因工”的问题。

  “因公”的受惠群体往往只属于特权与垄断群体;“因工”的受惠群体却往往既包括弱势群体,还包括特权与垄断群体。用人民大学教授陆益龙教授的话就是,“特权和垄断构成了不公平,尤其是在司法领域”。即便此次修改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规定应当在15日内作出认定决定,但除此之外,还有一个范围大小的问题。

  举两个例子。今年6月11日,云南罗平县交通局副局长张敢在办公室被一男子用菜刀连砍数刀,经抢救无效后死亡,据了解,行凶男子系因怀疑该名局长与其妻有不正当关系产生报复念头……事发之后,身亡局长的妻子竟然向交通局申请工伤;今年8月份,四川泸州市江阳区黄舣镇党政办工作人员朱继宏,午休期间在厕所摔倒,抢救无效死亡,被当地镇政府认定为“因公牺牲”。

  以上两个例子很具代表性。除了“被情敌砍死申请工伤”与“在厕所摔死申请工伤”之外,我们看到的“醉死算工伤”、“醉驾撞死人用公款赔偿”的案例也绝非少数。最近几天发生的“邮政局长撞死五少年”一案,人家就是堂而皇之地用公款赔偿了五个家庭,当地县政府还美其名曰“只想尽快处理此案”。与此形成对比,张海超因工而得的“尘肺病”,一路走来无人能给出定论,最终只得“开胸验肺”。

  “同命同价”的问题或许能很容易的解决掉。但如何平衡好“因公”和“因工”的问题,却是社会留给公共权力的另外一大难题。“因公”的问题是特权的问题,“因工”的问题是个公共利益的问题,两者要想实现在地位上的平等,既要从制约权力、扩大监督等方面入手,还要从建立发展维护弱势群体权利的社会团体入手,比如发展工会、让工会独立、建立职业协会、成立职业组织等,使这些组织成为平衡“因公”与“因工”问题的助推器。

  中国社科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唐钧先生说,“在我们的社会中,人们很容易感到社会身份给自身带来的不平等。因此如何能在现实情况下让每个人各得其所,成为我们必须要重视的问题。”消除不公的问题,法制并非万能的钥匙,除了在法律层面上达成“同命同价”的公平条款,更多的,还应该从现实层面来实现权力与权利话语权的对称与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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