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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伤保险条例该不该同命同价

2010-12-13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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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修改的新《工伤保险条例》,涉及因工死亡补偿问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对此,有媒体报道称,新工伤保险条例的死亡赔偿实现了“城乡同命同价”。

  了解《工伤保险条例》的人都知道,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实际上这次《工伤保险条例》有关死亡补助金的修订与老版比较,改动之处在于不在区分地域,适用全国统一的补偿标准。在老版中,因工死亡的补助金标准是不一样的,套用媒体的表述就是“同命不同价”,只不过这里的不同价不是因为城乡差别,而是基于地域差别。此次将上述工亡补助金标准修改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也就是说因工死亡补助金突破了不同的地域差别,实现了“同命同价”。在崇尚平等的舆论背景下,媒体认为此次条例修改无疑是一个进步。

  但是,笔者并不认同上述所谓进步的观点,相反,我认为此次改动,将给实践带来一些问题。

  《工伤条例》所涉及的工亡补助金在性质上并非是死亡者生命价格。因为生命并非财产,也不可能有所谓价格。结合民法学的理论,工亡补助金与其说是死者生命的价格,不如说是对于死者生存亲属的补偿,是关系到死者亲属的利益的问题。

  对于这种利益的性质,有多种说法,不管如何解释,其数额都受到死者生前创造财富能力的影响,也就是死者生前工作收入的影响。而死者生前的工作收入因为各地的经济发展不同,自然有很大的差别。就此而言,适用全国统一的补偿标准对于落后地区而言似乎太高,对于发达地区而言又显得不足了。

  从工亡补助金的来源分析,适用全国统一的标准也缺乏合理性。工伤保险的各种补偿金是来源工伤保险基金,而工伤保险基金则是来源于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由于地域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别,导致不同地区的企业盈利能力也是不同的。如果适用全国统一的工亡补助金标准也就意味着全国将适用统一的工伤保险费企业缴纳标准。这势必给落后地区的企业发展带来消极影响。所谓羊毛出在羊身上,皮之不在毛将焉存,如果企业不能发展,那么,最后影响的还是职工的利益。

  笔者认为,平等是人与生俱来的本性追求,法律在规范社会利益分配的时候致力于平等也是应该的,但是,任何平等的诉求都必须尊重客观规律,否则,只凭良好的愿望,违背规律的制约,只能适得其反,不但达不到预期的目标,还会影响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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