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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申请别超过一年时效

2010-12-16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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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先生在一家物流企业担任送货员。去年8月份,在一次装车的过程中出现事故,他被砸导致腰部骨裂。在住院期间单位态度很积极,不仅承担了医药费,还派人在医院看护。住院一个月后,单位安排他在家静养。同时承诺继续为他发放基本工资,并帮助他申请工伤认定。当时,赵先生本人也不清楚该如何申请工伤,既然有单位出面,就很放心了。在家休养了一段时间以后,赵先生又回到工作岗位。一年以后,赵先生突然想起单位帮他申请工伤认定这事。一打听,单位解释因为没有参与工伤保险,工伤认定申请被拒绝。赵先生在别人的指点下,于今年9月份自己到劳动部门申请,结果被告知已经超过了时效,无法申请。眼看着错过了申请时间,赵先生咨询他该怎么办。

  对此,律师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律师认为,这一规定中明确了两个时间点,其一是单位申请时间为30日之内;其二,如果单位在30日之内没有提出申请,则遭遇工伤者本人及其家属,应该在工伤发生后1年内提出申请认定。

  赵先生所在单位显然是采取了“拖延战术”,导致赵先生错失了申请时间。单位有关“因没购买工伤保险而申请被拒绝”的解释也属误导。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这就意味着,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参加了工伤保险,职工都有权利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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