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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年前受伤可否要求工伤赔偿

2010-12-21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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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1987年8月26日10时许,王某在工作时被木头砸断3个右脚趾。当时,其所在单位某林业公司支付了全部医疗费、住院费、停工留薪的工资。今年5月,县人劳局认定原告王某受伤为工伤。7月,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对王某作出九级伤残的鉴定。10月,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被告支付王某伤残补助金等费用共计3121元。王某不服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伤残补助金、待岗216个月工资等费用共计253158.8元。

  1994年,林业公司因经济效益不好,工人均已离岗。2009年7月24日,县政府下发改制职工安置方案,王某领取身份置换费、补发生活费(1994年1月至2009年12月)等共计22913.90元。3日后,原被告解除劳动关系。

  庭审中,被告辩称,王某是1987年受伤,至今才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文内人物均为化名)

  □断案

  法院认为,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64条的规定,对2004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工伤,只能是在20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王某在1987年受伤,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而人劳局于2010年5月对原告作出工伤认定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其次,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的规定,王某在1987年受伤,至今年10月14日才起诉已超过20年诉讼时效,故法院对王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第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的规定,王某诉请被告支付待岗工资属于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主导的企业改制引发的民事纠纷,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法院不予审理。

  综上,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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