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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死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2011-03-09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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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实践中,很多企业为了规避自己的风险和责任,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强行写入“伤亡企业概不负责”或“伤残由本人负责”之类的条款,而劳动者为了争取工作的机会,大多数情况下不得不接受上述内容,在发生了工伤后,用人单位便以双方有了上述约定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企业这种“工伤由职工负责”的做法是将自己的风险转嫁到劳动者身上,是严重不负责任的,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管上述条款是否经劳动者本人同意,都是无效的,只要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发生事故,用人单位就必须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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