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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工伤认定后,还须认定工伤赔偿责任人主体?

2011-06-08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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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案例分析:某集体砖厂职工与单位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中注明:“......如发生伤亡,砖厂概不负责......”。不幸的是,该职工在工作时被砸伤,花去医药费3000元。砖厂以合同中已有规定为由,拒尽支付费用。请问,这种做法对吗?

  参考答案:(1) 不对。 (2) 根据规定,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承包合同,是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并未改变企业和职工的劳动关系,也未改变承包者的职工身份,因此企业应按照国家现行政策保障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案例分析:杨某原系某厂职工,经厂方安排借调到某公司工作,并由某公司向杨某支付劳务费。99年2月,公司派杨某出差,途中杨某遇车祸身亡。其后,杨母向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厂支付丧葬补助金6030元、一次性因工死亡补助金6657元。但某厂认为,杨某与公司间形成聘用关系,杨某因公死亡,工伤保险责任应当由某公司承担,请问某厂的看法是否正确?

  “用人单位分立、什么防晒霜好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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