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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下班途中骑电动车出事故 申请工伤未获支持

2011-06-09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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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各种车辆保有量的不断增多,因交通事故导致的伤害也呈持续上升趋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如果职工在上下班途中被电动车撞伤,能否认定为工伤呢?一名职工日前因下 班途中电动车事故受伤申请了工伤认定,没有获得相关部门的支持。

    案件回放:申请工伤认定未受支持

    2009年2月4日,某研究所职工王某骑自行车下班途中被电动车撞伤,向朝阳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了相关材料。其中《简易程序处理 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记录的交通方式为 “两轮电动车”。朝阳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随即到亚运村公安交通大队进行了调查了解,亚运村公安交通大队出具的书面答复(以下简称《答复》)是“致使王某受 伤的肇事车辆为两轮电动车,按非机动车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于4月1日作出了“非工伤认定结论”,认定王某 受伤不属于工伤。

    王某对认定结论不服,向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申请行政复议,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作出了维持“非工伤认定结论”的行政复议决定。王某遂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 也维持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非工伤认定结论”。王某对判决结果不服,再次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行政判决、驳回了王某要求撤 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非工伤认定结论”的诉讼请求。

    朝阳区社会保险管理科工作人员介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答复》意见,认定王某在下班途中被非机动车撞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而王某在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调查过程中,以及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称该车应属于机动车的陈述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伤害应认定为工伤的主张不能成立。

    争议焦点:事故是否属于机动车事故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某在下班途中所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否属机动车事故?也即撞伤王某的电动自行车属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因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 定,只有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才能认定为工伤。据此,记者采访了马律师,“王某所使用的交通工具的定性就决定了其工伤定性。本案中王某被电动 车所撞伤,而电动车是不属于机动车的,因此王某申请工伤认定的诉求是不会被支持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一规定主要在立法的时候考虑到了我国的国情,目前我国 的道路交通建设并不完善,机动车事故每年居高不下。如果公民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很难维护自己的权益。为此,国家在制定该法时,将保护范围进行 了延伸,延伸到了上下班途中。

    对于电动自行车是否属于机动车,还是应该对于肇事车辆属于机动车还是属于非机动车的准确判断,应当依据车辆管理的相关法律,结合涉案车辆的具体情况进行。

    争议关键: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119条第三项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 业的轮式车辆。该条第四项规定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 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对“机动车”、“非机动车”作了明确界定,据此可以得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区别关键在于驱动方式和设计 最高时速。机动车以动力装置驱动,非机动车以人力或畜力驱动,或者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应符合国家标准。

    在本案中,亚运村公安交通大队出具的书面《答复》是“致使王某受伤的肇事车辆为两轮电动车,按非机动车管理”。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以及交通部门的《答复》意见,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行政判决、驳回了王某要求撤销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非工伤认定结论”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律师建议,出现此类事故的职工,如果不能认定为工伤也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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