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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超过退休年龄因工受伤 算不算工伤

2011-06-09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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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工伤事故,能不能被认定为工伤,首先要看双方存不存在劳动关系,因为“劳动关系”是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那么,超过退休年龄的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到底是不是劳动关系呢?

     第一、法律不禁止超过退休年龄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不管《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都没有将退休人员排除在《劳动法》调整范围之外,也就是说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方的年龄不得高于法定退休年龄,同时也表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是以“是否超过退休年龄”为判断标准的。所以,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存在着可能。

     第二、“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界定不以“退休年龄”为界限,而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为界限。

     1997年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88号)第二条规定,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依序。其协议解除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执行,即不能享受经济补偿金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三”)已于2010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并于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由于用人单位与超过退休年龄被返聘职工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各地实践操作中观点不一,这次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明确,其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这表明,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划分标准以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从此也否定了以“超过退休年龄”来确定劳动关系的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第97页对已达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人员,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应如何认定做了详尽分析,作出结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为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

     既然不以“超过退休年龄”来划分,那么根据“退休年龄”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之间的关系,可以进行如下分类:

     第一种是超过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第二种是超过退休年龄,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所以,对于超过退休年龄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为劳务关系;对于超过退休年龄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为劳动关系。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时,认定劳动关系的,应当依法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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