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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上司)的指派不能都作为工作原因

2011-06-10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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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属于工作原因,主要根据日常工作内容、工作职责界定。此外,上司指派的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事务也应作为工作原因。但并非上司指派的所有事物都可以作为工作原因。

  某个体工商的雇主杨某被雇主雇用,工作是运输时装卸货物。2004年3月15日该雇主父亲安排杨某给雇主家的地刨玉米根,结果刨根时被崩起的石块击伤左眼。杨某提起工伤认定申请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其伤害不是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不予认定为工伤。

  工伤的基本含义就是职业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某一职业时所受到到的伤害。一个人在一定阶段所从事的职业是相对固定的,不可能、也不应该将所有的人身伤害作为职业伤害对待。现实中,一些企业领导人(或者老板,包括人体工商雇主)常常指示下属或员工为自己办一些私事,这是违反劳动法规定的,说的轻些,是滥用职权;说的重些,是以权谋私。同时也侵犯了职工的权利,职工有权拒绝。即使一些职工(雇员)迫于“怕穿小鞋”的压力,而为雇主(上司)做了这些私事,也不能改变该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性质,不能由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承担从事“与工作无关的私事”的伤害风险。因此,这些从事“私事”的行为,不属于工作行为,由此而产生的伤害,不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

  但这些受伤害的员工仍然可以通过一般民事诉讼程序,要求享受“做私事”利益的雇主(上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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