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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释义/第七十一条

2005-02-03   来源:大会常务委员会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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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释义】本条是关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规定。

    (一)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上报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在采取抢救措施的同时,及时上报事故情况,这是其一项法定职责。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上报事故情况是这些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职责之一。同时,上报事故要及时,只有及时上报事故情况,才能及时组织救援,减少人员和财产损失。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到省、自治区、直辖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特大事故,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二)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必须及时、如实,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就及时性来看,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在接到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有关人员的事故报告后,在组织抢救工作的同时,立即向上级部门或政府报告,不得拖延不报。就真实性来看,包括几个方面:

    1. 客观上报。必须就事故发生的真实情况如实报告,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伤亡人数、救援情况等,既不能夸大,也不能缩小,不能匿报或是谎报,更不能虚报假的事故信息。

    2. 全部上报。不得部分上报、部分不报,必须将事故发生的情况整体上报,并具体说明相关细节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生产安全事故情况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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