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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释义(第十三条)

2005-02-05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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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客运市场供求状况。

    【释义】本条是要求定期公布客运市场供求状况的规定。

    (一)关于本条规定的含义

    1、客运市场供求状况应当定期公布

    这里所说的“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与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的含义相同,参见有关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含义阐释。

    这里所说的“定期公布”,是指按规定的固定时间向社会公告。

    2、公布客运市场供求状况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

    这里所说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包括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这些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市场供求状况。

    (二)关于规定本条内容的理由和意义

    1、以布客运市场供求状况有利于增加实施客运行政许可条件的透明度

    根据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查客运经营申请应当考虑的重要因素。这就意味着客运市场供求状况是客运行政许可的一项重要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条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的原则。该法第三十条还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本条规定公布客运市场供求状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

    2、公布客运市场供求状况涉及道路客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客运市场供求状况对于道路客运经营者是十分重要的信息,直接关系到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人能否获得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关系到获得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的道路客运经营者能否获得预期的经济效益。由于客运市场供求状况的信息十分分散,收集这些信息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并且如果由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人或道路客运经营者自己收集,其准确性也难以保证。因此,统一收集并颂客运市场供求状况的信息,无论是对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人还是对道路客运经营者,都是十分有利的。它有利于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人了解客运市场状况,决定投资和经营方向,有利于道路运输经营者掌握自己的经营状况和竞争实力,促进道路运输经营者改进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3、公布客运市场供求状况涉及旅客的利益

    客运市场供求状况对于旅客来说也是十分重要的信息。有了统一的、准确的客运市场供求状况的信息,便于旅客合理安排生活、生产或工作,便于旅客选择运输路线和具体的运输服务提供者。

    4、公布客运市场供求状况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重要职责

    根据本条规定,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客运市场供求状况,这从行政法规的角度明确了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管理中的一项重要职责,必须认真履行。不公布客运市场供求状况或者不定期公布客运市场,都是失职行为。这不仅有利于提高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的透明度,也有利于加强社会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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