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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释义(第十一条)

2005-02-05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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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释义】本条是关于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新增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规定。

    (一)关于本条规定的含义

    本条这一规定,有以下两层含义:

    1、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客运班线

    换而言之,已经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有申请增加客运班线的权利。而且,需要增加客运班线,只适用于已经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2、增加客运班线有关手续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这里所说的“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包括除了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外,还包括依照本条例第十条所援引的第八条的规定,以及依照第八条规定所援引的第九条规定。

    这里所说的“有关手续”,是指增加客运班线的申请手续和审批手续。

    (1)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向有行政许可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增加客运班线,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应当与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有所不同,不能完全按照开业条件进行要求。客运经营者在增加客运班线时,必须按照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提交增加客运班线的开通方案和已经取得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如果需要同时增加运输车辆或驾驶人员的,还应当同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相关材料。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受理申请,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审查完毕,作出有关决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查客运经营者增加客运班线的申请时,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以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对客运经营者所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同时,还应当根据本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根据本条的这些规定进行审查后,作出予以许可或不予以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变更后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和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客运经营者应当持变更后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二)关于规定本条内容的理由和意义

    1、体现便民原则

    增加客运班线也属于道路客运行政许可的范围,与从事客运经营的条件大致相同,并且申请人是已经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没有必要再另行规定有关条件。客运经营者申请增加客运班线时,如果不需增加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只需按照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提交增加客运班线的开通方案,并提交已取得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如果增加客运班线同时需要增加运输车辆,那就还要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材料。如果增加客运班线同时需要驾驶人员的,那就还要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相关材料。如果增加客运班线同时需要增加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的,还应当同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相关材料。这就赋予申请人相应的选择权,由申请人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实际情况而定。因此,本条的规定是便民原则在增加客运班线行政许可中的具体运用,是便民原则在本条例中的又一具体体现。

    2、避免条文表述过于繁琐

    法律语言有两大显著特点,一是准确、严谨;二是规范、简洁。考虑到增加客运班线也属于道路客运行政许可的范围,而提出申请的程序和受理申请、审查申请和作出决定的程序以及期限与从事客运经营的申请程序、决定程序等也完全一样,为了既做到条文表述规范、简洁,又不失法律语言准确、严谨的特性,本条规定采取援引立法技术,这是完全符合法律语言的两个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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