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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时评:烟花爆竹并没有“原罪”

2004-01-09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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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观察讯) 
 
  辽宁省铁岭市昌图“12·30”特大烟花爆炸事故的硝烟早已散尽,但爆炸时巨大的“蘑菇云”在人们心中留下的阴影却仍然在弥漫。经国务院联合调查组认定,这又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发生爆炸的企业本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违规立项、违规建设、违规生产、违规储存是造成这起爆炸事故的主要原因。调查组负责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王德学说:“出现问题是必然的”。

  “必然”的问题,为什么此前没有人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生产企业如此疏于安全,那么烟花爆竹产品的安全有保证吗?想到这里,几个“可怕”的数字立即跳进了我的脑海:2003年12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数据,市场上的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抽样合格率仅为41.7%;2003年9月30日,湖南省质监局对9个市烟花爆竹的抽检合格率仅为21.9%,而岳阳、益阳、常德和张家界四个地区的产品合格率竟然为零!——如此之低的产品合格率,在燃放过程中发生事故难道不也是“必然”的吗?

  由于接连发生爆炸事故,江西省曾于2002年初表示将逐步退出烟花生产领域。河北省辛集市去年在发生“7·28”烟花爆竹厂爆炸事故后,该市专门出台了一个鼓励烟花生产企业转产奶牛养殖业的意见,几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全部“自愿”转产。这种做法颇有“壮士断腕”之风,但也有“因噎废食”之嫌。奶牛养殖就那么好经营吗?一个烟花生产企业突然转到一个完全陌生的行业,能行吗?如果以后搞不好,曾经行政干预过转产的政府如何向商家交代?要知道,一个产业的培育往往需要一个很长的过程,在新的可替代的产业还没有形成之前,就贸然退出,不仅直接影响当地的经济发展,而且会引起就业危机。

  因为燃放烟花爆竹经常发生伤人事故乃至引发火灾,前些年,全国很多城市曾掀起过一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浪潮。然而,近年来,不断有城市解除禁令,尚未解禁的城市也在讨论之中。再者,即使城市都顺利实现了“禁放”,那么广大的农村呢?那些不合格的烟花爆竹不再伤及都市人,难道就可以伤害农民吗?现在,仍然有不少人在为“禁放”辩护,但他们却始终没有把8亿农民“考虑”在内,这种思维本身就是片面的。事实证明,采取行政手段强行割裂文化传统的做法是行不通的。如果承认在包括农村在内的全国范围“禁放”不可能,那就必须从“监管”方面着手。

  王德学说:“三年里,我参与调查处理过多起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共性是没有一起是不可抗拒的,全都是人为原因造成的责任事故。”根据国家的规定,像烟花爆竹这类“特业”企业,厂房的选址要避开城镇、村庄、居民点和学校,避开工业区、旅游区和用火用电作业区、避开主要公路及交通要道等,而且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公安部门的安全生产许可。而铁岭发生爆炸的这家企业既在居民区内,又在两个加油站之间,还临近公路,生产车间和储存原料的仓库在一起,办公楼和包装车间也在一个楼内。在只取得一个工商营业执照后,就畅行无阻地干起来了。当地的群众以及附近加油站的负责人都曾向当地政府部门反映过情况。去年9月,有关部门也曾到工厂检查,并要求办理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去年12月,公安部门还曾提取原料和半成品的样品检验,但是最后都不了了之。

  再拿烟花爆竹的销售来说,近年来,全国及各地抽检的合格率一直都徘徊在五成左右,却一直未见根本性的改观。而屡屡发生的伤人事故或火灾,大都是由不合格产品所引起的。年复一年,周而复始,监督管理部门都干嘛去了?

  如果一发现铁岭那家烟花厂不按照规程建厂和生产就予以制止,灾难就不会发生;如果杜绝不合格的烟花爆竹在市场上销售,燃放中也不会发生那么多的灾祸。无数的事实证明,与烟花爆竹有关的事故都与监管的缺位直接相关。烟花爆竹并没有“原罪”,它所制造的“罪恶”其实都是“人为”的。只要措施得力、监管到位,把生产中所有的不安全隐患都消除,将所有不合格的烟花爆竹都赶出市场,那就完全没有必要退出烟花生产领域,也不必为是否“禁放”而争论不休。

  春节就要到了,正是烟花爆竹生产和销售的旺季。铁岭“12·30”特大烟花爆炸事故再一次警醒烟花生产者:一定要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千万不要怀有侥幸心理。但是,生产企业的自觉性往往是靠不住的。作为安全的根本保障,监管部门必须切实地负起责任,更不能怀有侥幸心理——如果还是像过去那样把“安全生产”流于口头,那么类似的事故“必然”还会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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