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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事故领导”的随意性为什么这样大

2004-02-16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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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
 
  据2月15日《华西都市报》报道,在近日召开的重庆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上,重庆市副市长吴家农代表市政府严肃强调:凡是一年内发生两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或一次死亡30人以上特别重大事故的区县(自治县、市),分管领导必须引咎辞职,并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而据新华社2月11日报道,四川省政府日前印发了《2004年四川省安全生产工作要点》提出,从2004年起严格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凡因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监管不力和发生重特大恶性事故的有关地方和部门不得评优评先,其主要负责人年终考核不得评优和提拔,考核结果要在省内主要媒体上公开。

  同样是安全责任事故,同样是对“事故领导”的处理,并且都带有“一票否决”的意味,但我们不难发现,川渝两地虽然毗邻,却在处理“事故领导”的力度上有着巨大差别:一边是让分管领导“下课”并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一边仅仅是“不得提拔”。从重庆市政府和四川省政府一严一宽的的处理方式上,我们不难发现隐藏于后的政府态度的随意性。

  应该看到,政府态度的随意性对于公众心理的影响是消极的。程度同样严重的安全事故,在重庆“事故领导”要丢乌纱帽,但一入四川,“事故领导”仅仅是失去提拔机会而已,“笑骂由你笑骂,好官我自为之”。换个角度看,公众就会提出这样的疑问:难道重庆的人命比四川的人命重要?进一步推论,难道四川的官帽比重庆的官帽更为牢靠?

  无须讳言,对“事故领导”轻重不一的处罚,必然有损于政府的公信力。尽量避免行政行为的随意性,应该是各级地方政府高度注意的问题。对此,地方政府应该首先找到出台政令的依据,并通过严密的程序保证其公正性。

  政府是依法行政的主体,政府在出台政令、采取行政行为的时候,应该以相关法律为准绳。同时,政府作为行政机关,应该对人民权力机关负责,对官员的处理特别是辞职免职之类的决定应以人大的意见为准。

  川渝两地对“事故领导”在处理上的大相径庭,只是行政行为随意化的一个例证。但这个例证折射出了政令制定者在思维周密性上的不足。政令的出台代表政府的态度,也反映出政府的行政理念。从这个意义上说,一项政令要真正体现科学性,一定要充分考虑各类矛盾和各方关系,找到法律、体制和民意的最佳结合点。朱胜国(四川公务员)(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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