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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起危房屋面倒塌 敲响住房安全警钟

2004-03-26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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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时报:全市5万在册危楼半数是私房户市房管局指出进入雨季希望业主消除危房隐患确保安全

  记者昨日(3、25)从广州市国土房管局获悉,去年年底以来,广州发生多起危房屋面倒塌、甚至墙体倒塌压死、压伤居民以及砖木结构房屋发生火灾事故的事件。近日又进入雨季,市国土房管局日前特别发出文件,提醒广大私房业主重视房屋的安全工作,遵循“谁所有,谁负责”原则,担负起消除危房的责任,确保房屋住用安全。

  私人危楼应由业主负责修缮

  据市国土房管局有关人士介绍,目前全市累积在册危破房50638栋,面积658万平方米,其中私房危房占57%。私房业主对房屋的安全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把自己的房屋管好、用好,承担起应承担的责任。根据《宪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广州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房屋修缮责任,由房屋所有人承担。

 
  另外,根据市政府颁布的《广州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不及时或拒绝修缮房屋以及阻挠他人修缮房屋,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应当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私房业主不查或不修房屋,不对经鉴定为危房的房屋采取有效的解危措施、不通知使用人迁出,造成房屋倒塌事故的,会被追究法律责任。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柱、梁、墙、板或用途,或阻碍他人采取装顶、拆除或修缮措施解除危房危险的;根据《广州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影响公共安全的,将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房屋倒塌事故的,将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不符合安全条件不得出租

  据有关资料显示,虽然广州有大量的危楼,但是业主把它们租给别人,自已却住新楼。市房管局官员表示,根据市政府颁布的《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出租房屋应符合安全条件,不符合安全条件的房屋,不得出租。因此,房屋出现危险,房屋的安全责任人──私房业主应当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或书面通知承租人或房屋使用人迁出危险房屋。房屋使用人遇到房屋危险时,应当自行迁出,避免房屋倒塌造成人员伤亡,否则出现的后果由其负责。

  房屋5年需修缮一次

  根据《广州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业主必须保持房屋外貌完整、整洁,并至少每5年清理、修缮一次,房屋承租人、使用人应予配合。每年检查房屋安全情况,掌握房屋的使用状况,对房屋损坏部位必须及时修缮。在台风、多雨季节,应当做好排险解危的各项准备工作,一旦发现房屋险情,及时抢险修复。对危险房屋应及时通过修缮、加固、拆除进行解危;彻底解危暂时有困难的,应采取临时装顶,增加支撑加固房屋的危险部位,或及时疏散撤离居民,封闭危险房屋并设立警示标志,防止房屋或构件突然倒塌造成屋内和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损失。

  另外,如果房子墙体、梁、屋面板有较宽的裂缝、倾斜、弯曲时,应当找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申请鉴定,鉴定部门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需要修缮房屋的按有关规定及时修缮。(记者吴伟玮通讯员穗房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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