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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不提取安全生产费,撤领导

2004-05-15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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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众网-大众日报
 
  通讯员 王宪国 报道

  本报济南5月14日讯 今天,省安监局、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四部门下发通知,要求从即日开始,我省从事非煤矿山开采和剧毒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企业,要依法提取安全费用,通过加大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以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提取的安全费用包括: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费用及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费用,企业安全设施、设备投入和维护保养费用,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等费用,事故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投入及维护保养和事故应急救援演练费用。

  四部门对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地下开采非煤矿山企业按矿产品年销售收入净额的3%提取,露天开采非煤矿山企业按矿产品年销售收入净额的2%提取;剧毒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按年销售收入的1%提取。安全费用由企业按月提取,计入成本费用,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不得挪用。安全费用提取额不能满足安全生产实际投入需要的部分据实在成本中列支。

  对不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惩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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