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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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8日,山西省连续发生了两起煤矿事故,到记者发稿时,共造成4人死亡,44人失踪。(《新京报》5月19日报道)
而4月份国务院才对三起特大事故进行过处理。应该说,每一起事故都有自身的特殊原因,如管理上的疏忽,领导责任没有落实等等。但事故的频频爆发表明,我们现有治理安全生产的公共政策存在缺陷,需要反思导致这些事故产生的制度背景和制度原因。在我看来,我国的安全生产已经陷入“囚徒困境”,只有走出这一困境,才能够真正地实现安全生产。
“囚徒困境”是博弈论里一个广为流传的故事。有两个人纵火之后逃跑,被警察抓住了,因证据不足很难定罪。聪明的法官分别找他们谈话,告诉他们说,如果你招了,他不招,那么你会作为证人无罪释放,他将被判十五年徒刑;如果你招了,他也招了,你们都将被判十年徒刑;如果他招了,你不招,他无罪释放,你十五年;如果你们都不招,各判一年。结果两个人都招了,各被判十年。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每一个人都追求自己的个体理性,选择对自己而言最理性的选择,结果导致了集体的最不理性。“囚徒困境”这一模型对于公共事务治理意义重大:公共事务需要有关当事人精诚合作,但由于在完成过程中,存在着个体成本和个体收益不对称性的问题,在这种利益格局下,有关当事人的博弈结果就是大家都不精诚合作,最后导致公共事务无法解决。
其实,安全生产也陷入了一种“囚徒困境”。
不同的价值追求之间存在利益冲突。事实上,安全生产作为一种价值追求,并非不存在成本,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这意味着,一个企业如果把资源过多用于提供安全生产,那么必然会带来效率下降,从而影响企业的竞争力。同样,一个国家把公共安全作为主要价值,可能会损失其他方面的价值,如社会福利的价值,经济发展的价值等。也就是说各种价值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追求公共安全的价值可能降低其他价值。
作为企业,追求经济效益是其主要目的,这易导致其忽视职工的生命安全。但这会受到国家制定的公共安全标准强制制约。因此,企业会利用其组织优势,游说政府制定较低的安全生产标准,或者绕过相关政策,谋取经济利益,这样,政府可能被企业“俘虏”,从而政府和企业之间形成某种“共识”。
作为个人,虽然会珍视自身的生命,但由于不具有组织优势,每一个个体出于理性的考虑,没有动力采取措施促使政府采取相关政策维护安全生产,因为这一行动会产生外部效应。另一方面,在经济诱惑条件下,也可能以冒险和侥幸的心态去获取经济利益,也就是说生命与金钱相比,不具有比较优势。
作为国家,它既是公民的委托人,也是企业的委托人,可能会在经济利益和公共安全之间交替选择,也就是说在事故发生之间,选择经济价值;在事故发生之后,选择公共安全价值。而国家这一替代选择,一方面会使企业选择危险地生产,获取更高的价值,因为只要不发生事故,对双方而言都是最优的;另一方面会使个人选择危险地从事生产工作,因为在事故发生之后,国家会维护他们的利益。
安全生产作为一种公共事务,需要合作治理,精诚合作。现实情况却是,政府有时交替使用两种政策,结果不仅使企业没有动力从事安全生产,而且使个人本身既没有动力,也没有能力促使政府采取新的政策。虽然,这种利益格局对每一方来说,都是最优选择,但使安全生产陷入了某种“囚徒困境”。每一方都追求自身价值的最大化,结果导致了安全事故的频频发生,导致了集体的无理性。
而要真正地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就需要走出“囚徒困境”,打破这种利益冲突中平衡的格局,形成各方都有动力维护公共安全的制度空间和价值基础。这就需要政府以经济发展作为追求,转变到以提供公共服务和促进公共安全作为追求;使企业不得不注重安全生产,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使个人尊重自身的生命价值,有动力要求企业提供安全生产保障,要求政府制定安全生产标准。
或许这样,才能够使特大事故发生的几率小一些。李文钊(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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