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提出,各市公安局长和交警支队长是预防交通事故的第一责任人,要求各地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专报制度,市、县政府要定期向省政府报告本地交通安全情况,包括工作情况、安全形势、存在问题、改进意见和下一步工作安排。同时规定,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的市、县政府,要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会议还提出,在今后的交通事故处理中,不仅肇事司机要负相关责任,而且要查处车辆所属单位、行业主管部门乃至当地政府有关人员在对司机安全教育、业务培训、日常监督检查、车辆检验检测、道路交通安全标志、标线、标牌设置以及道路建设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届时,将成立由公安、工会、交通等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小组,在充分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分析事故原因,确定事故性质,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据悉,事故调查实行分级管理,即凡发生一次死亡3-9人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由各设区市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凡发生一次死亡10-29人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将由省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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