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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伤保险待遇上调 伤残津贴每月不低700元

2004-07-07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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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报讯(记者赵源)昨天,记者从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进行调整。

  为保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3年第140号)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进行调整。

  本次调整的范围为2003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不包括退休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及2003年12月31日前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80元,二级伤残75元,三级伤残70元,四级伤残65元;增加后的伤残津贴低于700元的,调整到70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每人每月增加60元,增加后的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低于530元的,调整到530元;其他供养亲属低于400元的,调整到40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低于660元的,调整到660元。

  就业助理员解决就业难

  信报讯(记者赵源)昨天,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一项全新的“就业助理”服务已在本市5个区启动试点。该服务有望今年在全市推广。

  这项服务意味着,本市的失业人员将能享受到从再就业到社会保险“一条龙”的助理服务。它将重点解决就业困难人员、失业人员以及其他求职者在寻找工作过程中的实际困难。(来源:北京娱乐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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