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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化条款遭遇挑战 交通事故赔偿面临3大问题

2004-08-17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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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3个多月来,人们议论最多的就是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尽管有交通事故抢救费用垫付、机动车无过错赔偿责任等人性化的条款,但具体实施中并不顺利——交通事故赔偿面临3大问题 

  一、第三者责任险怎么赔? 

  “这是交警的一份调解书,上面写着甲乙两方如何如何发生了交通事故,甲方无责,乙方全责。但最后却是‘双方自愿协商,甲方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你说我们怎么可能替甲方来赔钱?”一位汽车保险业人士近日对记者抱怨。他所言不虚,甲方是机动车,乙方是行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甲方完全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对这样的赔偿慎之又慎。事实上目前的第三者责任险纯属于商业保险条款,保险公司和投保人的义务和权利是完全平等的。因此投保人在没有过错的前提下,保险公司不承担对第三者的赔偿。所以,至今为止保险公司还不敢开这样的口子。 

  专家呼吁:《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既然如此,有关方面就应尽快将目前商业性的第三者责任险转为强制性保险,该提高费率的提高费率,该改变合同的改变合同,这样保险公司也就没有理由拒付了。 

  二、社会救助款在哪里? 

  今年5月以来,太平洋财产保险已经接到了6封来自交巡警部门的公函。公函中告知公司,由其承保的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如今第三者住院治疗需要保险公司垫付医疗费用。 

  按照以往的事故处理办法,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总在最后环节实现理赔。而现在,为了体现人道主义关怀,法律明确规定保险公司有责任垫付抢救费用。但由于没有有关部门明确“说法”,众多保险公司对垫付抢救费仍然持不合作态度。 

  与此同时,作为最后一道救济防线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到现在还没有成立,这使得许多交通事故受害者无法得到应有的抢救治疗。 

  专家呼吁:尽快规定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的操作方法,尽快成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三、无过错赔偿有限度吗? 

  今年7月13日,叶先生开车在虹口地区与一辆自行车相撞。骑车人承认自己负全责,叶先生也同意赔付600元钱。但旁边围观者“撬边”,认为叶先生没责任根本不要赔钱。结果双方进了交巡警事故科,处理结果是:骑车人脚后跟骨裂,叶先生赔偿8000元。这是因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机动车无过错赔偿原则。 

  叶先生赔偿8000元还算是少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旦发生交通死亡事故,假设死者是60岁以下的上海城镇居民,那么机动车驾驶人要赔偿的死亡赔偿金就要近30万元! 

  专家呼吁:无过错赔偿责任也应考虑到机动车一方的利益。《道路交通安全法》其实已有规定,“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有关部门应及早制定操作细则,界定如何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并限定赔偿上限,以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 

  人们希望,关于交通事故赔偿的种种问题能尽快得到解决,以使《道路交通安全法》能真正实现其立法的初衷。(记者俞明骁特约通讯员赵起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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