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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11-3"火灾已受法院审理 6人将出庭受审

2004-09-13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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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网 据检察机关指控,1995年6月,衡阳市永兴资源开发公司(后升格为永兴集团)取得了衡阳市江东区宣灵村28#-54#地段的房地产开发权,并先后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证件,但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李文革为少交设计费用,雇请时为衡阳市建筑设计院助理工程师的朱峰为其私下组织衡州大厦建筑方面的图纸设计,并付2万元设计费。

  事后,朱峰找到同事肖伟和唐某、郑某,要肖伟负责结构设计,唐某负责给排水设计,郑某负责电路设计,朱峰自己负责建筑设计,并从衡阳市另一家勘察规划设计公司出图盖章。朱峰在建设方没有提供地质勘探报告的情况下,凭规划红线图就设计了一层为门面、二层以上为南北两向住宅楼的建筑图。之后,肖伟也在同样的情况下进行了设计。

  为增加建筑面积,私自修改设计图

  李文革为增加建筑开发面积,要求朱峰将设计改为一层门面、二层以上为东、西、南、北回字形住宅楼的建筑设计。同时应李文革少交规费的要求,朱峰私自设计了两套图纸,一套图纸设计为7层,总面积为5800平方米,用于向相关职能部门报建。另一套图纸设计为8层,建筑面积为8600平方米用于施工。肖伟明知朱峰有两套图纸,却未重新进行结构设计,只按7层进行结构设计并用于实际施工。

  检察机关指控,由于朱峰、肖伟在未进行地质勘察的情况下盲目设计,导致设计的桩基承载能力不足,致使整个建筑整体性差,抗灾害能力低,易发生大面积整体坍塌。且大二层楼板选用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板,违反了相关技术的规范规定,在设计上降低了工程质量标准。

  永兴公司将衡州大厦二楼以上住宅由原来规划的南北向平行3栋楼,擅自改为回字形的4栋楼,明显违反了建筑管理法规规定。

  为肥水不流外人田,建设单位同为施工单位

  1997年4月,永兴公司在不具备施工资质、且违反“建设单位不能同时为施工单位”的规定,在未组织图纸会审和未经市建工局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从家乡组织民工进行施工。作为施工负责人的李永开、魏东衡,边出图边施工,且未报市质监站进行质量监督,隐蔽部分工程除仅有一次有设计人员验收签字外,其余均未经设计和质监人员检查验收。对已存在的设计及施工质量问题没有及时发现,降低了工程质量标准,留下了安全隐患。

  另外,李文革等人还擅自增加房屋,使该大厦局部单元增至9层。工程竣工后,李文革未请消防、建工、质监等部门验收即投入使用。衡州大厦在物业管理上混乱无序,既未配备消防器材,也未对员工、业主进行消防教育及训练,且未留消防通道,导致火灾酿成惨剧。

  专家作出权威鉴定,内因外因造成惨祸

  火灾事故发生后,专家鉴定组作出了权威鉴定结论,认为衡州大厦的业主、施工及设计方违反有关法规,严重降低了工程质量标准,大大降低了其抗灾害能力。火灾是坍塌的外部诱因,而建筑物在设计和施工方面的严重工程质量隐患,则是造成大面积坍塌的内因。

  衡阳市珠晖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文革、李永开、魏东衡作为建设及施工单位的直接责任人,被告人朱峰、肖伟作为设计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其行为构成了重大安全事故罪。被告人沈黎明身为物业公司的负责人,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此案将择日在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11·3”火灾回放

  2003年11月3日凌晨5时许,衡州大厦保安值班员肖伟、唐成甫发现大厦一楼仓库有浓烟冒出,过了大约10分钟,又发现明火,于是提了灭火器去扑救,但没有打熄,打开室内消火栓往仓库放水,却没有水枪水带。接到报警电话后,衡阳市珠晖区消防中队出动3台消防车,在4分钟内赶到现场扑救,随后特勤中队、雁峰区消防中队、石鼓区消防中队共12台消防车130余人,以及4个专职消防队4台消防车50余名消防队员先后赶赴火灾现场,将楼内尚未撤离的居民一一背出或转移。上午8时30分左右,大楼突然发生坍塌,共有15名消防官兵受伤,20名消防官兵壮烈牺牲。

  经联合调查组初步调查,导致衡州大厦坍塌的根本原因是大火燃烧时,在衡州大厦西部偏北的5根柱子损毁比较严重,这5根柱子承载能力下降,在重载的压力下倒塌,继而引起衡州大厦3000多平方米建筑的坍塌。2003年12月21日,衡州大厦开发商、永兴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文革被当地警方逮捕。

 


原衡阳市永兴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文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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