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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交通安全的重要保证

2004-09-27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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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日报 解读《江西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具体标准规定》

  9月25日,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江西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具体标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我省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的一部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明确了35条共100余类交通违法行为的罚款标准,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纵观这部法规记者认为有两大看点:

  第一看点:详尽规范 操作性强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驾驶人是交通参与的主体。一些交通参与者对道路交通安全的有关法律不以为然。但从现在开始,却要小心了,因为《规定》从细微处着眼,对11条43类常见的违法行为作出了罚款规定。

  对行人。诸如行人不按交通信号指示通行(闯红灯);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不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跨越或者倚坐道路隔离设施;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等违法行为,公安交管部门可对其以10元至40元的处罚。

  对乘车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在机动车行驶中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的;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或者乘坐两轮摩托车不正向骑坐的;向车外抛撒物品的;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的;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或者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等违法行为的,将处于10元至50元罚款。

  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的;在道路上驾驶独轮自行车或者两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时速超过15公里的;骑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带人的;醉酒后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或者醉酒后驾驭畜力车等违法行为,将处于10元至50元罚款。

  对机动车驾驶人。拨打接听手提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使用转向灯不按法规规定的;下陡坡时烽火或者空挡滑行的;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通过漫水路或者漫水桥不察明水情、低速通过的;等等,将处于20元至2000元罚款。

  这些规定非常详细,似乎有点“婆婆妈妈”,但正因为详细,才能具有地方性法规应有的可操作性,才可能带来实际效果。

  第二看点:轻重适度 结合实际

  《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授权,以及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设定,既不会不关痛痒、无济于事,也考虑了人们的经济承受能力。例如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可以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而我省《规定》的额度为300元;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我省《规定》的额度为1000元。

  由于机动车驾驶人是当前交通参与者中最重要的因素,许多交通事故、特别是重大交通事故都与机动车驾驶人有关,所以《法规》大部分篇幅是针对机动车驾驶人的。35条条款中有近20条是针对机动车驾驶人的。

  机动车超速,客车超员、货车超载是近年来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罪魁祸首”。因此,《规定》对这些违法行为作出了较为严厉的处罚。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20%上下的,处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的,处500元罚款;超载20%以上,每增加10%加处200元罚款,最高罚款数额不超过2000元。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下的,处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的,处500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每增加10%的,加处200元罚款,最高罚款数额也不得超过2000元。《规定》延续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体现的以人为本和限制特权等思想。如机动车驾驶人不避让盲人的;行经人行横道时不减速行驶或者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不停车让行的;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不避让的都要进行处罚。又如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的,以及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也要进行相应处罚。

  综观我省《规定》,其立法精神依然延续了轻处重罚教育的理念,主要目的是“防患于未然”。所有的条款只是透露出一个信息,这就是:罚款只是手段,敦促每一位交通参与者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让我们与安全同行,才是法规的最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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