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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特大事故市州长“背书”

2004-10-14   来源:本站原创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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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日报 “安全是福,平安是金”,但为什么在政府经常强调的安全问题上,全省各地总是事故频发、忧声不断?昨日,记者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省政府日前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从领导、措施、制度等方面作出严厉规定。

  不安全企业达3家追究责任

  《决定》特别强调,坚决淘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企业、危险化学品企业、烟花爆竹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凡在1个县(市、区)的范围内有3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应当关闭而未关闭的企业,追究县级政府领导人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因未关闭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县级政府主要领导人、分管领导人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从严查处。

  发生1起特大事故要作检查

  《决定》规定,各级政府领导既要对分管业务和部门负责,也要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行政领导干部工作不力、职责不落实的会受到告诫,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将依法严肃追究相应责任。而年度内发生1起死亡10人以上特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5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事故的市(州)主要负责人应到省政府作出检查。

  发生事故要承担经济责任

  《决定》强调,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投资人、负责人都必须对安全生产状况和伤亡事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发生伤亡事故后,除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外,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还必须依法向受害者家属,支付国家规定的人身伤害赔偿金。事故救援、善后工作及事故调查处理的必要费用以及险情处置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或责任人承担。

  按标准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决定》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生产经营单位,道路和水上客货运输经营单位,特种设备制造安装维修运营单位以及与前述单位直接相关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单独设置安全生产及设备管理机构,并按本单位从业人员1%的标准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3人的配齐3人。非危险性较大的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劳动者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2人的配齐2人。

  企业产值中提取安全费用

  《决定》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分别按照滚动提取或累计提取的方式,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设备设施购置建设费用、安全教育培训、劳动防护用品等安全费用。煤矿按吨煤不低于10元的标准提取;非煤矿山企业按不低于年销售收入3%的标准提取;民爆器材、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生产和经营分别按不低于2%和1%的标准提取;道路客运和货运企业分别按不低于营业收入2%和1%的标准提取;建设项目的安全费用按不低于工程造价1.5%的标准,由建设单位(甲方)在工程预算外另行单独支付,由施工企业专款专用;电力企业、设备制造安装维修租赁企业按不低于年销售收入1%的标准提取;地质勘探企业不低于货币工作总量3%的标准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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