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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出台农村消防工作建设标准 提高民抗御火灾能力

2004-10-21   来源:东北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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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0月21日电  为健全农村消防安全管理机制,提高广大人民群众抗御火灾的能力,推动农村消防工作的全面开展,有效地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日前,黑龙江省出台了农村消防工作建设标准。

    该标准共有12个方面的内容。县、乡(镇)建立由政府领导负责,公安、综治、民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农村消防安全管理组织,统一领导本行政区的农村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和驻村企业及各种经济组织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消防建设资金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并结合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逐年增加经费投入,乡(镇)、村、屯可以采取社会捐助等形式多渠道筹措资金;将农村消防工作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范围和创建“文明村屯”工作中,对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乡镇、村屯,视情节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建立公安、综治、民政、建设(规划)、农业等部门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村屯的消防布局有规划,乡镇、村屯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与农村节水灌溉和人畜饮水工程、乡村道路建设工程、农村能源改造工程、农村水电建设和农村电网改造工程等“六小工程建设”同步实施;每个村屯可以成立“消防安全督导队”、“大风天巡逻队”等群防群治农村防火组织,健全工作制度;村屯可以建立“十户联防”、“多户联防”、“风险共担”等自我管理机制。

    该标准还对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建设、群众性消防宣传和教育工作做了具体规定。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专职、乡镇企业自办及村办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国家重点镇和经济发展较快的中心镇建立能够辐射临近村镇的消防救援队伍。根据农村防火灭火任务的需要,以村为单位,设立专职或兼职消防队员。各村、屯应成立群众性义务消防组织;乡(镇)、村两级消防组织分别制定消防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各县、乡(镇)应建立一支以文化、广播、电影、法制部门人员为基础力量,志愿和义务消防人员参加的农村消防宣传骨干力量,广泛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宣传和教育工作。利用“119”消防日、重大节假日、火灾多发季节、农业收获季节等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宣传教育。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农村中小学校教学内容;公共场所或县、乡(镇)主要街道、每个村屯入口处可以设立消防公益广告牌或消防专栏、橱窗1至2个。每个村内至少有一部报警电话,村民人人会报火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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