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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矿安全责任惩罚出新规:轻则警告 重则撤职

2004-12-09   来源:人民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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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网太原12月8日电记者鲍丹报道:山西省政府日前下发《关于落实煤矿安全责任预防重特大事故发生的规定》,该规定共13条。对各级相关部门领导提出了严格的惩罚措施,轻则行政警告,重则撤职,这在山西省还是第一次。

  首先,从下到村委会主任,上到地市“一把手”,都制定了惩罚措施。如果无证矿在5日内没有被发现、制止和向上级报告,该村村委会主任要被罢免;在一个乡(镇)内出现一处非法开采或应关未关的煤矿,该乡(镇)长将被处以行政警告及至记大过;出现两处以上(含两处)无证非法煤矿,一把手将被撤职;县(市、区)一个月出现两处以上无证煤矿、非法生产或应关未关煤矿,关闭未达“六条标准”的,“一把手”及分管副县(市、区)长将被处以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接到有关非法矿井的举报,却未组织关闭的,“一把手”将被行政记大过及至撤职;地区内三个县(市、区)一月之内出现六处以上无证煤矿的,分管副市长将被行政记过及至降级。

  其次,其他部门的“一把手”也有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如果一个月内有两个乡(镇)出现两处以上无证煤矿,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一把手将被撤职。发现或接到无证开采、越层越界开采的举报,3日内未查处或在30日内无查处结果的,局一把手将被行政记过及至降级;如果煤矿企业营业执照过期或未通过年检,该吊销的没吊销,工商部门负责人将被行政警告及至降级。公安机关如果给无证矿井、证照不全、证照过期矿井或停产整顿矿井供应民用爆炸物品,或对非法使用民爆物品查处不力的,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将被行政警告及至降级。供电部门如果为非法、违法矿井提供电力服务,而且,在查处非法煤矿过程中,未按规定拆除电力设施,各级供电部门负责人将被行政警告及至降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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