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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特大安全事故要追究市长责任

2004-12-11   来源:华商报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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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 陈有谋 尹娜)自11月27日周至特大车祸发生以来,我省连续发生8起重特大安全事故,死亡218人,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昨日,省政府紧急召开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要求从现在起,一年内凡设区市发生1起一次死亡10至29人的特大安全责任事故,要追究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行政责任。

  副省长巩德顺指出,深入开展高危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要突出四个方面的工作:一,全面排查和整改煤矿安全隐患;二,严查公路客运中的交通违法行为;三,做好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车站、机场及大型购物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管;四,加大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监管工作力度,严格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资质审批,规范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对近期我省发生的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要严查严办。省政府要求各市、县(区)及省级负有安全监管责任的部门,年底前都要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建立应急救援预警机制。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力、失职渎职造成的安全事故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会议强调,一年内凡县(市)发现两处、乡镇发现一处非法生产或属必须关闭而未关闭的煤矿、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从业单位,要追究县(市)政府和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人的行政责任;一年内凡设区市发生1起一次死亡10至29人的特大安全责任事故,或5起一次死亡3至9人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的,要追究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行政责任,市政府要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取消评优资格。

  今年已发生的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特大事故,由各级监察、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查处情况进行检查,年底前,各市、各有关部门要将查处情况专题报省政府并对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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