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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昨天获得人大会议通过

2004-12-31   来源:深圳特区报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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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特区报讯】(记者方兴业)历经四次审议的《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昨天获得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该法规明确规定了学校、家长与社会各有关方面的管理职责,对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预防和处理学生安全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学校安全并非校方负全责

  学校作为学生学习成长之所,自然应负起安全管理方面的应有责任。条例规定学校应当对学校设施、学校活动进行安全管理,这方面的规定共设两章计近30条。在法律责任一章规定,学校未按规定履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的,造成重、特大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校长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撤职、开除公职处分,民办学校或者合作举办的学校的举办人、学校安全责任人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规同时又规定,学校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但是,学校安全不能让学校唱“独角戏”。条例规定,政府应当建立教育、公安、文化、卫生、环保、城管、工商等部门及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学校安全管理协作机制,不履行职责的要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午休时段不能拒绝学生在校

  目前,我市许多学校为规避学生安全事故责任,中午不允许学生逗留学校,学生中午提前来校也被拒之门外。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禁止这种行为。

  条例规定,除下列情形外,在7时至18时时间段内,学校应当允许本校学生留校或者入校:法定节假日,市教育部门作出防疫、安全防范等安排,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过条例在此基础上又规定,学生在非教育教学时间段内留校或者入校的,应当遵守有关管理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市教育部门制定。

  政府为民校购买校方责任险

  学校安全管理条例还规定:“政府举办的和经政府批准的民办学校或者合作举办的学校应当购买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经费由市、区财政承担。”

  据测算,如果为民办学校购买保险,政府每年将增加财政开支约200万元。有关方面认为,政府不分学校的公办、民办性质,统一出资购买保险,体现了政府对教育事业的高度重视和对民办学校的大力支持。

  学生未按时到校应通知家长

  条例规定,学生应当到校而未到校的,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及时履行监护责任;学生需要提前离校的,应当说明理由,经监护人同意,并有班主任或者校长指定人员的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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