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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规定高速路车祸机动车无过错最高赔1万元

2005-02-19   来源:中新浙江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安全文化网 www.anquan.com.cn   中新浙江网2月18日电 (高玲 沈安怡)在高速公路上发生车祸,如果机动车司机没有过错,那么他只需要赔偿5%的损失,并且赔偿的最高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记者昨天获悉,倍受关注的《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草案)》(修改稿)将在本月23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

  规定草案(修改稿)还规定,在高速公路、高架道路、外环线等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若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无责的则减轻90%的赔偿责任,由机动车一方按10%的赔偿责任给予赔偿,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成立基金抢救车祸伤者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建立有助于保障行人生命安全。

  规定草案(修改稿)第九条规定:“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的抢救费用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险责任限额的,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的,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驾驶人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未买强制保险照实赔偿

  在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4万元),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失赔付;机动车未投保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一方在应当投保的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有过错赔偿率不同

  而在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4万元)外,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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