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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管总局:赞成煤矿事故赔偿标准不低于20万元

2005-04-06   来源:新华社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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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北京4月5日电(记者刘铮、雷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5日表示,赞成一些省份制定的煤矿事故每位遇难者赔偿标准不低于20万元的做法。

  李毅中是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回答记者提问时,作上述表态的。

  李毅中说,在安全生产法以及相关的条例里都写明事故赔偿的责任,但是没有写明具体赔偿标准。在去年年初,《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提出,加大赔偿力度,提高赔偿标准,这体现了以人为本、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要求。

  在辽宁、陕西、山西、河北、云南等省,省政府分别规定,煤矿事故每位遇难者的赔偿标准,按照当地的年平均工资,定为11年、15年不等,大体上不低于20万元。

  李毅中表示,加大赔偿额度,就是要加大事故成本,让那些矿主和经营者感到这样的赔偿负担不起,不如拿出钱来加强安全隐患的治理,以从源头上遏制事故。

  李毅中还透露,目前正在研究制定安全保证金制度,也就是说以后要开矿,必须预先交一定数量的安全保证金给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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