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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液氯泄漏事故性质及责任认定(连续报道)

2005-04-13   来源:人民日报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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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日报南京4月12日电 记者申琳报道:发生在京沪高速公路淮安段的“3·29”液氯泄漏事故性质及责任经专家确认,这是一起由于使用报废轮胎、严重超载,事发后肇事人逃逸,由交通事故导致的液氯泄漏特大责任事故。

  3月29日晚,一辆在京沪高速公路行驶的罐式半挂车在江苏淮安段发生交通事故,引发车上罐装的液氯大量泄漏,造成29人死亡,10500多名村民被迫疏散转移,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700余万元。

  现已查明,这辆肇事的重型罐式半挂车属山东济宁市科迪化学危险货物运输中心。这辆核定载重为15吨的运载剧毒化学品液氯的槽罐车严重超载,事发时实际运载液氯多达40.44吨。而且使用报废轮胎,安全机件也不符合技术标准,导致左前轮爆胎,在行驶的过程中槽罐车侧翻,致使液氯泄漏。肇事车驾驶员、押运员在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失去最佳救援时机,直接导致事故后果的扩大,这一系列因素是造成此次特大事故的直接原因。

  此外,济宁市科迪化学危险货物运输中心疏于安全管理,没有履行监督和检查的职责,未能及时纠正车主使用报废轮胎和车辆超载行为;所运载液氯的生产和销售单位山东沂州水泥集团化工公司被有关部门证实没有生产许可证,是这起事故的间接原因。另一个重要间接原因则是该车押运员缺乏应有的工作资质,没有参加相关的培训和考核,也不具备危险化学品运输知识和相应的应急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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