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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监局通报辽宁孙家湾矿难处理情况(全文)

2005-05-17   来源:中新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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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5月17日电 国家安监督总局今天在其官方网站上发文通报辽宁省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孙家湾煤矿海州立井“2.14”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处理情况。以下是通报全文:

  关于辽宁省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孙家湾煤矿海州立井“2.14”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神华集团公司、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2005年2月14日15时,辽宁省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孙家湾煤矿海州立井发生一起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共造成214人死亡,3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968.9万元。

  对这起事故,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黄菊副总理和华建敏国务委员相继作出重要批示。华建敏国务委员率领国务院工作组及时赶赴现场,指导抢险救灾、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国务院辽宁省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孙家湾煤矿海州立井“2.14”特别重大事故调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领导小组)和事故责任处理小组,经过前一阶段认真调查分析,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在认定事故性质、直接原因、间接原因的基础上,提出了对33名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国务院5月11日召开常务会议,同意事故调查领导小组和事故责任处理小组的建议。目前已将对这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孙家湾煤矿矿长宋加木等4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梁金发给予撤销党内外职务处分,并按照程序免去其董事长职务,其余27人分别给予党纪行政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辽宁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刘国强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责成辽宁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书面检查。

  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孙家湾煤矿海州立井“2.14”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冲击地压造成3316风道外段大量瓦斯异常涌出,3316风道里段掘进工作面局部停风造成瓦斯积聚、瓦斯浓度达到爆炸界限;工人违章带电检修临时配电点的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产生电火花引起瓦斯爆炸。事故造成的伤亡惨重,损失巨大,教训沉痛,充分暴露出该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一系列突出矛盾和问题。

  一是改扩建工程及矿井生产技术管理混乱。海州立井改扩建后年设计能力为150万吨,但未经验收就按设计能力组织生产,今年1月份产煤15.5万吨。超能力生产,造成采掘接替严重失调,331采区在无采区设计的情况下进行作业,采区没有专用回风巷,采区下山未贯穿整个采区,边生产边延伸;该矿擅自修改设计,增加在3315皮带道与3316风道之间的联络巷开口掘进3316风道,使3315综放工作面与3316风道掘进面没有形成独立的通风系统,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这是造成灾害扩大的主要原因。

  二是煤矿“一通三防”、机电管理混乱。外包工队井下特殊工种长期违规无证上岗,违章带电检修电气设备。瓦斯监控系统维护、检修制度不落实,井下瓦斯传感器存在故障,地面瓦斯监控系统声音报警功能出现故障长达4个月不进行维修,致使事故当天不能发出声音报警。该起事故中产生火源的照明综合保护装置入井前未进行检验,致使假冒MA标志的机电设备下井运行。

  三是劳动组织管理混乱,缺乏统一、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孙家湾煤矿在2003年7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期间,在没有审查外包工队有关手续的情况下,两次与外包工队签订了劳务合同。2004年4月1日后,该矿在与外包工队没有续签合同的情况下,非法使用外包工队,且以包代管,对特殊工种工人不组织培训;井下多工种交叉作业现象严重,事故当班入井人数达到574人。

  四是煤矿安全管理混乱,有章不循。该矿配备有自救器和便携瓦斯监测仪,但基本无人佩带;事发当天担任矿生产值班任务的安监科科长擅离职守,直至发生事故才回到岗位;瓦斯监控值班室值班人员及有关负责人,在瓦斯监控系统报警后11分钟内,没有按规定实施停电撤人措施;防治冲击地压部门没有严格执行冲击地压危险性预测次数的规定,未能做好预测预报工作;孙家湾煤矿安监部门对海州立井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监督检查不力。

  五是重生产、轻安全,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安全生产管理。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孙家湾煤矿改扩建工程尚未竣工的情况下,2005年为该矿下达超能力生产计划,在该矿没有采区设计的情况下,对该采区的采煤工作面设计进行了审批,并对有关部门下达的限期整改等指令不及时进行组织落实。集团公司购买的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因进货管理不严,未能发现是假冒伪劣产品。

  六是政府有关部门未能严格履行职责,监管监察不到位。辽宁省煤炭工业局对孙家湾煤矿海州立井改扩建工程疏于管理;对超能力组织生产监管不力;没有认真落实2003年5月辽宁省政府领导针对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提交的《关于阜新矿业集团公司安全情况的报告》作出的批示;对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有效组织检查整改。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辽西分局(原阜新办事处)对海州立井331采区无设计、没有采区专用回风巷、采区未形成完整的通风系统和该矿擅自修改设计增加3315皮带道与3316风道之间的联络巷、使之未形成独立的通风系统等事故隐患,督促整改不到位。

  以上这些问题,也是造成阜新矿业(集团)公司孙家湾煤矿海州立井“2.14”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的间接原因。各地要深刻吸取教训,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对国有大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监察执法工作,落实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各项措施,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为此提出如下要求:

  第一,坚持“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杜绝超能力开采。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下发的《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抓紧对所有煤矿进行井下通风能力的核定,按规定尽快申报核准生产能力,按照核准的能力组织生产,坚决杜绝超能力、超强度开采。各省级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配合当地发展改革委做好核定工作并加强监督。

  第二,加大安全技术改造投入,抓紧做好安全隐患治理和安全技术改造工作。结合对45户重点煤矿进行的专家技术“会诊”,要找准问题、落实措施,尽快确定安全技改项目。各煤矿企业一方面要积极主动争取发展改革委纳入国家支持的30亿元隐患治理第二批项目,另一方面更主要的是煤矿企业要提足吨煤安全费用,按规定程序自主确定隐患治理项目,抓紧实施。同时,所有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都要抓紧建立健全数字化瓦斯远程监控系统。今年,国有大矿要实现局(集团公司)内部联网;地方国有煤矿、乡镇煤矿要实现县(区)范围内的联网。

  第三,强化煤矿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煤矿安全责任制。各地要加强对45户国有重点煤矿和其他各类煤矿的安全督导,建立督导工作责任制,强化矿长、经理等“一把手”负责制。要认真落实煤矿领导干部、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并逐级严格考核。煤矿企业要进一步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编制应急救援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各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煤矿的日常性监督检查,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坚持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

  第四,加强煤矿生产技术管理,落实管理责任制。煤矿要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核心的技术管理责任体系,严格执行技术政策和技术标准,坚持“三同时”制度,合理布置井下巷道、采区,搞好采掘衔接,保障合理的通风、排水系统。确保瓦斯监控系统完好运行、准确可靠。加强机电设备的管理,坚决杜绝失爆设备入井使用。

  第五,督促煤矿加强现场劳动组织管理,落实各项管理制度。要加强井下劳动组织管理,合理定岗定员,控制入井人员数量,杜绝多工种交叉作业。对下井作业人员和特殊工种要进行强制性培训,做到持证上岗,坚决做到“三个不准入井”:未经安全培训的人员不准入井;特殊工种没有上岗资格证不准入井;不佩戴自救器不准入井。制定并严格执行对外包工队的管理制度。

  第六,坚决关停整顿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小煤矿,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核发放。按照“五整顿、四关闭”的要求,凡是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小煤矿都要关停整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对2770个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煤矿下发关闭通知,并已在《人民日报》公布。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自2005年7月14日开始,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将对未提出办证申请的煤矿、提出申请但确认不符合条件未被受理的煤矿以及经审验未能颁证的煤矿下达停产整顿监察指令。

  希望各省级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各煤矿企业认真吸取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孙家湾煤矿海州立井“2.14”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的沉痛教训,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责任、履行职责,把瓦斯治理各项措施真正落实到每一个煤矿,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请各地安全监管局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将此通报转发辖区内各类煤矿。

  建议省(区、市)人民政府将此通报转发有关市(地)、县、乡。

  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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