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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近期向65个重点骨干煤矿派驻瓦斯集中治理督导组

2005-05-31   来源:国家安监总局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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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6号)精神,督促重点骨干煤矿开展好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结合该省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四川省决定从现在起到2005年12月底,由重点产煤市、州(县)政府组织督导组,向所辖区域的全省共65个重点骨干煤矿派驻瓦斯集中治理督导组。

  主要督导内容:

  1、贯彻落实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和执行《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21号)、《四川省煤矿瓦斯治理十二项规定》情况。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一通三防”责任制落实情况。

  2、企业及矿井瓦斯集中整治规划、计划、技术方案及落实情况。

  3、按核定能力组织生产情况。矿井通风系统及采掘布置及其它生产系统是否合理,煤矿是否存在超能力生产现象,尤其是煤矿矿井、采区、采煤工作面是否存在超通风能力生产现象。“以风定产”专项监察整改落实情况,是否还存在超头超面情况。

  4、安全投入情况。煤矿企业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建[2004]119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川府发[2004]20号)情况。煤矿企业按照10元/吨煤标准提取安全费用情况。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支出科目是否优先用于煤矿瓦斯治理情况。安全费用不足时,企业另投入资金用于瓦斯治理的情况。

  5、瓦斯抽放及监测监控情况。矿井瓦斯抽放系统的设计与实施情况,瓦斯抽放系统是否完善,矿井、采区以及采掘工作面瓦斯抽放是否满矿井足生产需要;瓦斯监测系统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及实施情况,瓦斯监测系统的安装情况,瓦斯传感器的数量及其安设是否符合要求,瓦斯监测系统使用情况等。

  6、配备自救器及入井人员佩带情况。自救器的配备数量是否能保证最大班次生产时所有入井人员随身携带自救器,所有入井人员是否坚持随身携带自救器,携带人员对自救器应知应会及熟练使用情况。

  7、通风瓦斯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瓦斯管理制度(“一炮三检”、三人联锁放炮、瓦斯检查“三对口”、瓦斯巡回检查、瓦斯日报审批等)制定及执行情况;局部通风瓦斯管理情况,是否存在随意停开主要、局部通风机现象;电气防爆管理情况,是否存在电气失爆现象等。

  8、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有煤与瓦斯动力现象矿井“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制定及落实情况。矿井是否按规定编制和落实防突设计方案和防突计划,是否采取预测预报措施、开采解放层或瓦斯抽放、钻孔排放等防突措施,是否进行效果检验,是否设置避难硐室,安设压风自救袋、电话等设施。

  9、重点骨干煤矿井下承包经营情况。承包开采队伍安全资质情况,是否存在违规承包经营的现象。

  10、周围小煤矿对重点骨干煤矿安全生产的瓦斯治理威胁情况。是否存在小煤矿超层越界、危及大矿通风系统和瓦斯管理现象;

  11、瓦斯等级鉴定、突出鉴定和安全生产能力核定情况。矿井是否按要求开展瓦斯等级鉴定、突出鉴定和安全生产能力核定工作。鉴定结果报督导组认定,报省煤监局备案。

  12、包括煤矿建设工程“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情况,以及其它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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