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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通报两起特大煤矿事故责任人处理情况

2005-06-12   来源:国际在线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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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在线消息:中国煤炭大省山西从严治理煤炭安全生产秩序,今天又有一批在往日重大煤矿事故中的责任人分别受到刑事、党纪、政纪处分。去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六时左右,太原市万柏林区红花沟煤矿井下发生特大爆炸事故,并波及相邻的猪场煤矿,导致红花沟煤矿死亡六人,猪场煤矿死亡六人,直接经济损失达一百三十点五万元人民币。

  山西省政府建议司法机关对红花沟煤矿承包人、副矿长王海亮、包工头兼早班带班长王世宏、火工品保管员申福柱、包工头兼安全员夜班带班长汪增让、韦池煤矿包工头李应奎等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西省府还决定对红花沟煤矿矿长康秋余及猪场煤矿矿长高建明分别给予撤销矿长职务处分,吊销《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并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对“一一·二三”矿难中的二十名有关负责人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去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四时三十分,乡宁县西圪塔村南午沟煤矿发生一起特大瓦斯燃烧事故,死亡十三人,直接经济损失二百七十万元。

  山西省府决定对这起事故有关责任人南午沟煤矿矿长李小来,建议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同时,对乡宁县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乡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等十八人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山西省官员指出:安全生产责任重于山。今后凡造成重大生产事故的责任人都将受到严肃查处,决不姑息迁就。据悉,近年来,山西不断加大矿山安全生产整治力度,一批在重大生产事故中的责任人受到法律及党纪、政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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