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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最长1年

2005-06-19   来源:四川在线-天府早报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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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报讯(记者陈筱丽实习生张雅婕)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日前出台了《成都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暂行)》,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最长时间为1年,最短为1个月。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规定给予工伤职工应有的停工留薪待遇,工伤职工可以直接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限严格按照受伤程度进行了划分,时间从1月到1年不等。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应在用人单位告知的日期前向用人单位递交书面申请,并到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如果情况属实将延长享受工伤停工留薪待遇时间。

  停工留薪期限分类

  1个月:头部损伤中头部浅表损伤、头部开放性伤口等;

  4个月:牙脱位、牙折断等;6个月:颅底骨折、双眼神经损伤、面神经损伤、听神经损伤等工伤;颈部损伤中颈椎脱位、第一颈椎骨折等;1年:颈部脊髓的震荡和水肿、颈部脊髓根的损伤、臂从神经损伤、颈部周围神经损伤、颈部交感神经损伤等5类工伤;胸部损伤中胸部脊髓的震荡和水肿、胸部脊柱神经根损伤、胸部周围神经根损伤、胸部交感神经根损伤等4类工伤;1个月至1年:腹部、下背腰椎和骨盆损伤;

  2个月至1年:肩和上臂损伤、肘和前臂损伤、腕和手损伤、髋和大腿损伤、膝和小腿损伤、踝和足损伤、躯干、四肢或身体末特指部位的损伤、通过自然腔口进入异物的损伤以及铅、苯等有职业中毒而产生的职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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