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日前称,已颁布实施两年多的《安全生产法》,在执行中遭遇了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
2002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安全生产法》。并以这部法律为母法,形成了一整套和安全生产相关的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据粗略统计,全国人大所立的与安全有关的法有10多部,国务院制定的各种条例达50多部。此外,国务院还发布了30多个加强安全生产的通知,各部委的规章有100多个。用李毅中的话说,“这些法律法规,加起来,一寸厚的装订本有3大本。”但到各地煤矿企业和高危行业企业考察一圈之后,他发现,执行情况不尽如人意。
法律执行遭遇的第一个困扰来自地方保护。有些地方政府的领导人片面地认为,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抬高了市场准入,会影响当地的招商引资。增加安全投入会加大企业的成本,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进而影响当地的财政收入。在一些地方,地方党委和政府甚至下发红头文件,保护外来投资企业不会受到监管部门的执法检查。
李毅中说,在这种片面意识的指导下,一些地方学习《安全生产法》只是做表面文章,这就导致很多就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不重视保护自己,以至安全事故频发。目前我国的矿工80%是农民工,他们中间的很多人往往在抵达矿山后的第二天或第三天即开始下井操作,缺乏必要的安全防护知识。
其次,执法人员和监管力量不足,也制约了对法律的忠实执行。统计数据显示,全国范围内,尚有7%的地级市、18%的县(区)未建立具有独立执法权的安全监管机构。有的地方虽建立了监管机构,却没有相应的级别和权威,也未按有关规定配备应有的监管人员。比如经济大省广东,21个地级市中仅有3个市建立了具有独立执法权的监管机构,122个县(区)中仅有8个建立了具有独立执法权的监管机构。“一些执法人员执法不够严格,甚至存在不正之风,也损害了执法人员的形象。”李毅中说。在个人私利的驱动下,一些地方官员充当了违法企业主的“保护伞”。一些地方频发的矿难事故背后总能发现“官煤勾结”的现象,就是一个明证。更令人震惊的是,发生矿难事故的黑龙江七台河新富煤矿,其矿主竟然是当地的安监局副局长。
其三,作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无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说是安全第一,实际是利润第一、产量第一,甚至出现无视国法、无视政府监管、无视职工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李毅中说,甚至有一些企业竟以“减员增效,精简机构”为名,把安全机构给“精简”了。
此外,对违规企业惩处不力也导致违法犯罪的成本过低。李毅中说,在一些矿难事故中,矿主往往只被罚款几万元了事,与他们在煤炭交易中获取的高额利润不成比例。的确有一些矿主被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但他们中的有些人并没有被严格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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