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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采取五项措施打击煤矿违法生产 规范生产秩序

2005-07-30   来源:广西日报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安全文化网 www.anquan.com.cn      针对广西区一些地方已关闭的小煤矿又死灰复燃、群发性的非法开采现象又有所抬头,一些煤矿无视国家法律、无视政府监管、无视矿工生命安全,违法违规生产、私挖乱采、破坏资源的情况,最近, 广西自治区政府采取五项措施加强对“五整顿,四关闭”矿井的联合执法,严厉打击煤矿非法开采和违法生产活动,进一步规范我区煤炭生产秩序,有效遏制煤矿事故多发的势头,杜绝特大事故发生。

开展联合执法,打击违法生产行为。按照国家五部(委、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活动的通知》要求,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安监、工商、环保、公安、电力等部门组织开展对四类应予关闭矿井和五类停产整顿矿井的联合执法,对拒不进行整顿或者停而不整以及违法组织生产的矿井,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相关证照,移送当地政府并建议依法予以关闭。

严格煤矿安全生产市场准入,强化源头管理。各级国土资源、安监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法》、《煤炭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责任制,依法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加强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审核颁证的管理工作,严格各项准入条件和标准,不得降低标准、放宽条件。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有关通知精神,从7月14日起,对未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办证申请、申请未被受理或受理后经审核不予颁证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

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煤矿企业都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足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认真落实煤矿领导干部、经营管理人员下井跟班带班制度。要依法办矿、合法经营,服从政府监管。

严肃查处违法生产行为和煤矿各类事故。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的规定,凡县(市)发现两处、乡镇发现一处属于关闭取缔的矿井应关未关的,其上级地方政府要对县、乡政府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同时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失职、渎职的责任。

加强领导,通力合作,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行为。各级发改委、安监、国土、经济、财政、工商、公安等部门要认真落实责任,加强监督,建立健全打击煤矿非法开采及违法生产的工作联系和沟通制度,形成合力,提高打击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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