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北省《关于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的实施意见》规定:河北省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凡以本人或他人名义投资入股煤矿(依法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的,必须在2005年9月22日之前撤出投资,向本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报告并登记,注明投资单位、投资时间和数额、资金来源,并附撤出资金的证明等。
《实施意见》指出,凡在规定的期限内撤出投资,并如实报告、登记的,属知错就改行为,不予追究;对逾期没有如实登记撤出投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采取其他手段继续投资入股办矿的人员,一经查出,一律就地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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