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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规定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市领导应到场

2005-09-20   来源:新京报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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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记者 郭晓军)“北京是一个突发公共事件频发的城市。”昨天,北京市政府官方网站发布《关于实施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一旦发生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事件,应由市应急办报请市主要领导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市委书记、市长或分管市领导应赶赴现场,并成立由各专项指挥部、相关部委办局和事件属地区县组成的现场指挥部。

  今年修订的《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称:“北京是一个突发公共事件频发的城市”,并将主要突发公共事件划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4大类13分类34种。突发公共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所谓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对北京市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调度首都各方面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紧急事件。

  根据《决定》,北京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市应急委主任由北京市市长担任,当事件超出北京市控制范围时,提请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成立“首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由党中央、国务院指定一名负责同志或授权中央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委书记任主任,中央国家机关、驻京部队及北京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为成员,统一指挥协调首都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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