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2日,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企负责人撤出在煤矿的投资”的最后期限。就各地贯彻落实《紧急通知》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情况,21日,本报记者专访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
核心是根治官商勾结、权钱交易
记者:您认为如何贯彻落实这两个重要法规?
李毅中:贯彻落实这两个重要法规,重点是根治官商勾结、权钱交易。
从近来查处的事故和案件看,事故背后的腐败现象主要表现为:公务人员或者国有企业负责人以个人或他人名义入股办矿或获得干股,谋取非法利益;公务人员或国有企业负责人自办煤矿或违法违规支持其亲属办矿,非法谋取暴利;公务人员在为煤矿企业办理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各种证照的过程中收受贿赂;在煤矿违法生产经营中充当保护伞,获得私利;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包庇、袒护、瞒报逃避惩治处理等。其核心是官商勾结、权钱交易。
因而,要下大力气查处事故背后的腐败,其中,关于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的问题,要严格按照中纪委等四部门的文件要求,进行清理。各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要于9月25日前将本单位清理纠正情况报当地清理纠正工作小组。对逾期不主动申报,并经查实有上述违纪违法行为者,一律就地免职,并依法从严惩办。
现行法律规定不足以震慑违法犯罪
记者:为什么非法、违法、违规煤矿停不了,关不死?
李毅中:原因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企业自身的问题。一些煤矿忽视安全,管理混乱,受煤炭市场高需求、高价位的刺激盲目高产超产。一些违法矿主无视国家法律,无视政府监管,无视矿工生命,惟利是图,利令智昏,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开采。二是政府监管方面的问题。各地政府及其安全监管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尽管做了很多工作,但确实存在执法不严、工作不实以及“理不直、气不壮、腰不硬、刀不快”的情况。停产整顿指令下了,封条也贴了,但缺乏强有力的制裁手段和后续措施。三是官商勾结、权钱交易和腐败问题。四是现行法律规定的问题。《矿山安全法》、《煤炭法》、《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包括《刑法》的一些内容,有的已经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变化;有的则显得失之以宽,失之以软,不足以震慑违法犯罪。
明停暗开,假整顿真生产猖獗
记者:据说目前全国逾期未提出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5290个煤矿,经审查不合格的煤矿有2000多个,这7000多个煤矿怎么办?
李毅中:目前逾期未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办证申请、申请未被受理或受理后经审核不予颁证的煤矿有7000多个。这些煤矿必须立即停止煤炭生产,认真进行整改。我们已经在相关媒体、网站公布了首批停产整顿的1324个、第二批4809个矿井名单,第三批1526个矿井名单也已确定。下一步要检查督促7000多个煤矿落实停产整顿措施。各省区市要拿出后4个月的停产整顿、分批实施的方案,并在地方主要报纸上公告。对列入整顿名单的煤矿,要依据其安全生产状况和整顿工作难易程度,分批规定整顿期限。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向停产整顿煤矿派出监督员,坚决防止明停暗开,日停夜开,假整顿真生产。鼓励有条件的煤矿早整顿、早达标,及时恢复正常生产。所有不合格的煤矿,包括这7000多个煤矿,只能给予一次停产整顿的机会,到今年年底,达不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标准的,一律依法予以关闭。地方政府不履责要受处罚
记者:您认为《特别规定》对遏制矿难频发有何意义?
李毅中:《特别规定》的颁布施行,对遏制矿难频发的态势意义重大。这主要是由其鲜明特点决定的:一是体现了预防为主的方针。二是体现了权责一致、重心下移的原则。在赋予煤矿企业、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职权的同时,明确了必须承担的责任,对不履行职责的行为作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三是体现了“依法治安”方略和执法从严的要求,反映了党中央、国务院坚决维护广大矿工生命安全、维护法律尊严和政府权威的坚定意志,体现了治理煤矿生产违法违规行为须用重典的法治思想。四是体现出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所有的要求和规定,都针对当前煤矿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对每个环节上的违规行为作出的处罚规定,有量化标准,便于操作。
安全文化网 www.anquan.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