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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规定学校发生安全事故致学生死亡校长免职

2005-10-21   来源:沈阳今报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安全文化网 www.anquan.com.cn

  沈阳今报讯 (记者高晓红) “学校发生因安全责任引起的学生死亡事故,校长就地免职。”沈阳市政府副秘书长白长鸿的话掷地有声。

  昨天,市教育局、市综治办联合下发《沈阳市中小学安全工作奖励与处罚暂行规定》,这是沈阳市为强化校园安全工作首次颁发的专项文件。

  设立安全工作奖励资金

  《规定》指出,设立安全工作奖励资金,用于奖励学校安全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区、县(市)教育局和有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防止或避免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发生,为学校和师生利益避免或减少损失的;在事故抢险、救灾中表现特别突出的;从事安全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可受到表彰和奖励。

  多种情形将“一票否决”

  对区內学校的安全事故瞒报、漏报;区內学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安全事故未及时采取措施,救助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教育部门将被“一票否决”。

  符合下列7种情形之一,并引发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相关教育部门将被“一票否决”,严惩责任人直至开除公职:

  -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及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或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未进行安全教育,未在可预见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学校知道员工有不适宜担任工作的疾病单位采取措施的;

  -违反规定组织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其他活动;

  -其他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五种安全事故严惩责任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严惩责任人,对触犯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开除公职:

  -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活动,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知道或应该知道,但未予必要注意的;

  -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受到伤害,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发现,但未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

  -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管理、告诫或制止的;

  -对学生擅自离校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发现或知道,但未及时告知学生的监护人,导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但根据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在学校发生伤害事故中,学校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的,不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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