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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20余吨烟花爆竹昨被销毁

2006-01-24   来源:晶报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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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晶报讯 昨日上午10时15分,深圳警方在盐田港东港区填海大堤上对近期收缴的20余吨烟花爆竹给予当场销毁。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现场重申了有关查处非法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希望得到市民支持。

  昨日上午10时,记者在销毁现场看到,20吨烟花爆竹在大堤上被堆放成长15米、宽6米的货物堆,主要以爆竹类为主。10点15分,警方点燃了由50米爆竹做成的引导线。一时间,填海大堤上响起震耳的鞭炮声,被引燃的烟花爆竹冒出滚滚浓烟。
 
 
据了解,我市警方于1月18日起开展对烟花爆竹的统一清查行动,仅在1月19日就清查各类门店1442间,查获烟花爆竹非法销售、储存窝点31个,收缴各类非法烟花爆竹近23吨,先后对31名违法人员进行了行政处罚,其中治安拘留16人。

  市公安局副局长施志刚在现场会上表示,禁燃、禁放烟花爆竹,是市公安局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大力协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的一项重要工作;是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两个通知精神,防止涉及烟花爆竹的治安灾害和人身伤亡事故,确保广大市民在一个安全、祥和的环境中欢度春节的一项具体工作措施。他呼吁广大市民群众一如既往地支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非法销售、燃放、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

  根据政府查处非法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对于特区内的,非法销售、燃放、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除没收其烟花爆竹外,分别视情况,处单位直接责任人、行为人二千元罚款,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对引起火灾或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物损毁的,要赔偿损失,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十四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免予处罚,其损害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对于特区外的,非法销售、燃放、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除没收其烟花爆竹外,应视情节轻重,属于个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警告、罚款、拘留处罚,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单位的,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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