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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细化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追究共分七大类38种情况

2006-02-09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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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下发了《关于贯彻市政府健全行政责任体系加强行政执行力建设“1+6”文件严格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追究的意见》(下简称《意见》),细化了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追究,共分七大类38种情况。
 
  不及时解决媒体反映强烈的问题将严究责任

  “对人民群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新闻媒体反映强烈的地区、部门的生产安全问题,经查实后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的,并造成较大、重大、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将严格追究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的责任。”

  《意见》明确了在7种情况下将会严格追究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责任,其余6种情况包括对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或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贯彻不力的;不及时研究解决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的;未建立健全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管理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管理人员,解决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的经费的;未建立健全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管理责任制的;未按规定制订本地区、本部门应急救援预案和组织应急救援队伍的;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政府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和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事故控制目标的。

  《意见》在“事故报告责任追究”一节中,明确一次死亡1人以上(含1人)或重伤3人以上(含3人)的生产安全事故,由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安监部门于接报后第一时间内报市安委办,并于2个小时内书面报告。

  一旦存在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上报、明知发生了事故而故意隐瞒不报、故意对事故伤亡数据及损失情况虚报少报的、工作不负责任,不深入实际,造成漏报的和对单位或个人上报的不属于本地区、本部门管辖的事故,不在第一时间转报有管辖权的部门这五种情况中的一种,就要被严格追究责任。

  安全行政审批要做到“四不过关”

  《意见》明确对涉及安全行政许可的事项,要严格许可程序,严把许可标准,切实做到“四不过关”:即申报材料不齐全不过关;现场情况不真实不过关;安全条件不具备不过关;安全隐患不整改不过关。

  如果发生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安全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不对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监督检查、或者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对发现或者举报的未依法取得批准而擅自从事有关生产经营活动、不依照职权予以查封、取缔或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要求申请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特定服务和在审批过程中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的情况,将被严格追究责任。

  群众举报的安全隐患不得推诿、拖延受理

  《意见》还将“安全举报办理责任追究”独立成类,明确规定政府相关部门要建立群众举报监督制度,公布举报电话,认真做好群众举报案件的受理和查处工作,充分发挥群众举报监督的重要作用。如果对群众举报的安全生产隐患推诿、拖延,或接到举报后不向上级汇报或不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进行调查处理的,或将举报人透露给被举报人或与被举报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员和单位的,或对举报人打击报复,并造成较大、重大、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将严格追究责任。

  此外,《意见》还就“安全执法检查责任追究”、“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责任追究”、“事故调查处理责任追究”的具体情况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市安委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意见》的出台对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断完善原有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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