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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监局析煤矿安全生产:八项措施遏制重特大事故

2006-02-14   来源:中新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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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2月14日电国家煤监局今天印发《2005年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简要分析及对策措施》,要求各地做好辖区内煤矿2005年安全生产状况的分析评价工作,主要是分析煤矿事故的特点、规律、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矛盾,研究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并加大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工作力度,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简要分析及对策措施对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原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对策措施:

  (一)严格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乡镇煤矿必须明确矿长、副矿长和总工程师等管理人员各自的岗位职责;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和企业决策层、管理层、执行层、操作层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严格落实。严格执行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负责人或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作业,了解情况,解决问题,及时排除隐患。

  (二)强化技术管理。要加强对煤矿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培训和教育,组织他们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以及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切实提高他们的专业技术水平。强化生产技术管理,要按规定进行矿井通风能力核定,按照核准的能力组织生产,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和核准的能力布置采掘工作面,确保采区和工作面的通风系统稳定可靠。要按规定绘制采掘工程平面图和通风系统图,编制采区、采掘工作面设计、采掘作业计划和作业规程,并严格按照设计进行施工;要制定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狠抓瓦斯治理措施的落实。坚决贯彻国家关于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政策规定,强力推进“先抽后采”,新建高瓦斯矿井尤其是国有重点煤矿必须同时建设瓦斯抽放利用设施,现有高瓦斯矿井必须达到规定的抽放标准,否则不准生产。所有煤矿都要安装瓦斯监测监控设施,加强对现有设施设备和联网系统的维护检查。做好煤矿通风和安全生产能力核定及其后续工作,对放松标准、盲目调高和搞形式、走过场的要重新核定,并把核定工作延伸到煤矿劳动组织和井下定员,防止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

  (四)加大对低瓦斯矿井和基建、技改井的监管力度。一是要高度重视对低瓦斯矿井“一通三防”的监管。要监督煤矿确保矿井的通风系统稳定可靠,保证采掘工作面所需风量,防止瓦斯超限;要建立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加强系统管理,确保系统运转可靠。二是要对改建、扩建、新建矿井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对建设项目安全设计未经审批擅自违法施工和未经竣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要一律责令停产整顿或予以关闭,严防借“技术改造”、“改扩建”、“基建”或“联合改造”之名,违法生产或逃避关闭。

  (五)加大煤矿防治水工作力度。煤矿企业要加强对防治水工作的领导,制定防治水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落实。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存在重大水害隐患的煤矿,必须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水文地质专业技术人员。在采掘作业过程中,要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矿产资源开采监管力度,对资源已枯竭的煤矿及时予以关闭,防止违法越界开采和开采防水煤柱。要定期进行水害隐患排查,对在水淹区、塌陷积水区等水体下采煤的矿井,必须先排空积水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采掘活动。

  (六)认真抓好煤矿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所有煤矿包括国有重点煤矿,都必须认真、全面、彻底排查安全隐患,要及时对发现的各种隐患和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存在重大隐患的要坚决停产整顿。要制定重大隐患整改方案,建立整改责任制,并要有进度要求。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对辖区内煤矿重大隐患登记建档,实施跟踪检查;隐患严重、随时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要立即责令停产整顿,整改无望的要坚决关闭。

  (七)强化安全培训,提高职工素质。煤矿企业要强化职工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切实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矿长和瓦检员、放炮员等特殊工种必须进行安全培训,并持证上岗;新工人下井作业前必须进行正规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安全培训和教育要具有针对性和实用性,切实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职工培训和特殊工种持证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将职工培训和持证上岗落到实处。

  (八)规范和推动煤矿资源整合工作。对尚有开采价值、纳入资源整合对象的煤矿,必须先关闭,吊销所有证照,停止供电和火工品,然后再进行整合。矿井整合只能有一个法人主体,做到统一布局、统一规划;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并按照建设项目要求履行相关核准审批手续后方可施工,严禁在整合期间违法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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