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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毅中:严刑厉法 安全生产治“乱”须用“重典”

2006-03-01   来源:中新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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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国家安监总局消息,日前,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局长李毅中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中国安全生产在法制建设、责任追究上还存在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治乱须用“重典”,必须严刑厉法,坚持预防为主、关口前移,不要只等出了事故追查责任。

  李毅中说,中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近年来取得了很大进展,特别是《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实施,有力促进了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各级地方人大和政府加快了配套立法步伐,初步形成了以《安全生产法》为主体,相关法规、规章和标准相配套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同时相关各级部门强化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但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与当前安全生产形势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仍有差距,主要是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执法工作存在失之以宽、失之以软问题,不足以震慑违法犯罪,迫切需要从当前形势和实际情况出发,完善安全生产法制,制定更有力度、更加行之有效的法律规定,并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

  李毅中认为,治乱须用“重典”,现在安全生产特别是煤矿安全就凸显一个“乱”字。去年,国务院出台《特别规定》,就是严刑厉法和治理煤矿事故多发乱局用“重典”的举措,着眼于预防,加大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的力度。中央纪委、监察部、国资委和安监总局下发《关于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的通知》,则是清理官煤勾结的"重典"。国务院对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最高人民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这是追究事故责任人刑事责任的"重典"。这些都见到了效果。

  李毅中分析,严刑厉法,在立法上就是加快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制定步伐,加大对责任者的处罚力度。《刑法》第131至139条都是关于追究安全事故责任的刑罚条款,但最高只可判七年。大家认为量刑定罪偏轻。并且在实践中,有的只判两至三年,还有的缓期执行,再加上有的还能保外就医,责任追究的力度和效果大大减弱了。因此,要在立法上加大处罚力度。现在正在搞相关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可以达到一定力度,如数罪并罚或视情节予以重罚。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已经将刑法部分条款的修改列入了计划。《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正加快工作进度,预计不久可以出台。抓紧制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条例》等法规。推动《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的修改。鼓励和推动地方加强安全生产立法,出台《安全生产条例》等。

  李毅中强调,立法很重要,但如温家宝总理讲的,要重在“法之必行”。这是严刑厉法的另一个重要方面。要综合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三管齐下,严格责任制,追究事故责任者的责任。在执法方式上,要搞联合执法。中国的行政资源配置决定了一个部门独立做一件事情是干不成的,一定要依靠地方政府,依靠各个部门、公检法、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联合执法,充分发挥行政资源的合力。国务院已经批准建立的煤矿整顿关闭部际协调会议制度就是很好的形式,一定要利用好这一制度。要严查事故背后的腐败,对事故背后腐败的五种表现形式要一查到底。加快制定出台《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规定》,把防范治理权钱交易、以权谋私等纳入重要议程,列为事故必须调查的内容。配合有关方面对近两年的特别重大事故结案情况进行复查,重点检查移交司法机关的事故责任者是否得到了处理。

  严刑厉法,对执法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李毅中要求,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作为安全生产的执法部门,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六亲不认;要认清肩负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忠于职守,任劳任怨,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要超常规工作,夙兴夜寐,必须有做不好工作食不甘味、寝不安席的境界,推动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和执法工作上台阶,推动安全状况的稳定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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