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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矿难:兴宁市安监局原副局长等16人被判刑

2006-03-09   来源:中新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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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日,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梅县人民法院、梅江区人民法院已对广东梅州矿难相关案件进行了宣判。兴宁市安监局原副局长赖新泉等16名被告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广东省梅州市大兴煤矿在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广东省政府严令全省煤矿停产整顿期间,组织120多名矿工(已超出煤矿允许的设计人数)下井作业。在煤层发生过严重抽冒的情况下,仍大量出煤,超强度开采,致使防水安全煤柱抽冒导通了水淹区,造成积水大量溃入煤矿,最终引发了透水事故,造成井下121名矿工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700多万元,属于企业严重违法违规生产造成的特大恶性透水事故。地方安全监管、煤炭、国土资源部门的主管人员对大兴煤矿长期非法超强度开采没有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明知大兴煤矿证照不齐,仍同意报批复产意见;公安局主管民用爆炸物品的人员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致使大兴煤矿得以长期获得爆炸物用于非法开采;主管安全生产的乡镇干部对不具备开采条件的大兴煤矿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未发现煤矿在停产期间的偷采行为。

  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梅县人民法院、梅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对被告人赖新泉(广东省兴宁市安监局原副局长)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对被告人曾锡良(广东省兴宁市煤炭局原副局长)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对被告人陈桂浪(广东省兴宁市煤炭局原副局长)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对被告人李振权(广东省兴宁市国土资源局原副局长、兴宁市安全委员会驻四望嶂矿区安全监督员)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对其他对矿难发生负有一定责任的12名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亦以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罪分别判处相应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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