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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微杜渐 山东3年内将关闭9万吨以下矿井

2006-03-17   来源:新华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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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政府办公厅16日下发通知,要求吸取2月23日联创特大煤尘爆炸事故教训,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

  省政府办公厅要求,从今年开始用三年时间,淘汰关闭年生产能力9万吨以下煤矿,对确定关闭的矿井,地方政府要公告名单,吊销所有证照。煤矿整顿关闭中的资源整合,要坚持先关闭后整合、以大并小、以优并劣的原则,严防借资源整合之名逃避、拖延关闭。

  从现在开始,煤矿各类用工必须由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建立用工人员档案,纳入企业统一管理,依法为职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各类用工必须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煤矿企业在2005年9月3日后签订的对外承包协议,一律视为无效,并立即停止承包施工。2005年9月3日前已构成合法承包关系的,要在今年3月31日前全部撤出,逾期未撤出的,依法从严查处。

  山东省规定,对原国有重点煤矿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后的重组企业实行属地管理,列入国家关闭破产计划的原国有重点煤矿,在实施破产中、终结法律程序前,安全管理由其母体企业负责,关闭破产后新重组为非国有企业且继续从事煤炭开采的,其安全监管职责由企业所在地政府负责。对目前开采0.5米及以下极薄煤层的,要立即暂停开采,进行全面清理整顿。今后,国土资源部门不再审批开采0.5米及以下的煤炭资源。

  山东省规定,从现在开始,省属煤炭企业、市县属及乡镇煤矿的安全生产,将作为绩效考核的首要内容,与经营者收入挂钩。同时,以“一通三防”、防治水和冲击地压(矿震)防治为重点,在全省煤矿开展“查、摆、改”活动。煤炭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将加大监管监察力度,严肃查处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对发生的各类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格追究相关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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